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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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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超怪的民法问题(修改版)
本题自创  但自己解完后觉得超怪的 请大家指点我哪边错了

(修改版)
甲本欲将A屋卖予乙,
未料乙之无聊友人丙得知此事后,
便欺骗甲说:"A屋是凶宅,但我有法力加持,只要由我代理你出售予乙,即可解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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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OEI004在2011-04-13 23: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2 23:15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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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乙对于他要帮甲存钱的部分并未作不实陈述,所以甲授与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得撤销的事由......

纯属浅见,仅供参考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01:2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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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讨论代理权之授与系属无因行为
不因原因关系的无效或得撤销,而影响代理权授与之效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09:5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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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对劲的地方是.....
这里都出现「事实行为」了
为何须退而其次的去看法律行为的代理权???
而且这里的提领 属于法律行为吗?
我看不出它有创设何种法律关系耶
债之关系不是开户时建立的吗?提领应该只是事实行为

直接用事实行为侵权来处理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3 17:43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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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往真里修 大大:
  小弟题目出的不好,已重新思考过,并重新修正题目,但逻辑仍是相同

TO
vincent0818  大大:
  此题有涉及代理行为无因性之讨论?本人只单纯授与代理权,不懂其原因关系为何??

TO 寒窗问拾得 大大:
  你的想法跟老师说的一样,小弟是否可认为:§92条第1项本文重点在保护本人真意?
  换个问题:甲不想卖屋给乙->丙
诈欺使甲想卖屋给乙取得代理->甲后悔该交易->撤销『代理』or『买卖契约』
  如果重点保护本人真意,直接撤销买卖契约即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23:39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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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越改越怪了....
「以为丙有神通」好像只是动机错误而已....
而且甲既然事先知道a屋为鬼屋   那乙的恶意在哪?????
很抱歉 我看不出你的问题点 表情

补充ㄧ点   法律行为生效以后  后续只有得否撤销的问题   逻辑上不会再出现效力未定
所谓效力未定  是指未生效前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4-14 14:3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4 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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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这是我自己凭空想像的表情
但我的想法:
动机错误是本人意思表示错误(88)--->搞错了
诈欺是本人意思表示不自由(92)------>被骗了
两者应不相同

单纯只看诈欺代理的话
本题甲原无授与代理之意
因被丙诈欺而授与其代理权
如果不讨论之后的法律行为
甲应用92条撤销授与代理之意思表示

但若涉及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
则整个代理的行为扩大了
单纯诈欺代理(观察诈欺与代理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诈欺代理与他人为法律行为(观察诈欺与法律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

至于法律行为生效后,基本上不会变成效力未定
但下列题目(老师解的)刚好为一例外:
甲不想卖屋给乙->丙诈欺甲->令甲授与丙代理权卖屋给乙->买卖契约生效->甲撤销代理之意思表示(92)->授与代理意思表示自始无效(114)->丙无权代理(170)->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我认为直接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使其自始无效即可,无需绕一圈而使得法律行为反处于效力未定之状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4 19:05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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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想卖屋给乙->丙诈欺甲->令甲授与丙代理权卖屋给乙->买卖契约生效->甲撤销代理之意思表示(92)->授与代理意思表示自始无效(114)->丙无权代理(170)->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我认为直接撤销买卖之意思表示,使其自始无效即可,无需绕一圈而使得法律行为反处于效力未定之状态
-------------------------------------------------------------------------------------------------------------------

我认同你的看法
问题应该只有「甲能不能撤销与乙的买卖契约而已」
假如甲因为被丙诈欺而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且为乙所明知 那就可以撤销了

不可能同ㄧ个法律行为都已经生效了   后面却又转变成效力未定
(那到底是生效了没)
这样的解释 不是令法律关系退化到不确定的状态吗?
而且对相对人保护不足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5 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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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去翻了书
发现这种情形
好像是用第110条去弭平相对人的损害
(但没有写到是不是效力未定)

不过 生效后又变成效力未定 还是令我难以接受
「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与「本人与相对人的外部关系」应该是二回事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5 09: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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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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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

甲不想卖屋给乙->丙诈欺甲->令甲授与丙代理权卖屋给乙->『买卖契约生效』->甲撤销代理之意思表示(92)->授与代理意思表示自始无效(114)->『丙无权代理(170)』->买卖契约效力未定

→这里是『买卖契约生效』,是指已完成买卖契约,还是丙以代理名义向乙提出要约?
如果是完成买卖契约→丙无权代理→应该是民法110
如果是丙以代理名义向乙提出要约→丙无权代理→应该是民法170→此时契约尚未生效

→我怎么一直觉得,楼主一直把撤销代理权的意思表示跟买卖的意思表示认为是同一个意
思表示?
在法律行为的分类里,授与代理权是单独行为,买买契约双务行为,应有不同。
就算是同一表意行为,也应该分别说明甲有撤销代理权及撤销卖卖契约的意思。
两题中都仅推论到买卖契约效力未定或甲不想承认丙代理之行为,没看到撤销卖卖契约
的意思,为什么要讨论能不能撤销买卖契约?

同ㄧ个法律行为都已经生效了,后面却又转变成效力未定(那到底是生效了没)
→法律行为生效与法律效力变更应该是两回事吧???
所以当然生效啰~~~~

以上敬请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4-15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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