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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怪的民法問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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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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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超怪的民法問題(修改版)
本題自創 但自己解完後覺得超怪的 請大家指點我哪邊錯了
(修改版)
甲本欲將A屋賣予乙,
未料乙之無聊友人丙得知此事後,
便欺騙甲說:"A屋是兇宅,但我有法力加持,只要由我代理你出售予乙,即可解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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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KOEI004在2011-04-13 23:2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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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2 23:15 |
寒窗問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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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乙對於他要幫甲存錢的部分並未作不實陳述,所以甲授與代理權的意思表示並沒有得撤銷的事由......
純屬淺見,僅供參考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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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3 01:2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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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討論代理權之授與係屬無因行為
不因原因關係的無效或得撤銷,而影響代理權授與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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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3 09:50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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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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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到不對勁的地方是.....
這裡都出現「事實行為」了
為何須退而其次的去看法律行為的代理權???
而且這裡的提領 屬於法律行為嗎?
我看不出它有創設何種法律關係耶
債之關係不是開戶時建立的嗎?提領應該只是事實行為
直接用事實行為侵權來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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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13 17:43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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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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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往真裏修 大大:
小弟題目出的不好,已重新思考過,並重新修正題目,但邏輯仍是相同
TO
vincent0818
大大:
此題有涉及代理行為無因性之討論?本人只單純授與代理權,不懂其原因關係為何??
TO
寒窗問拾得 大大:
你的想法跟老師說的一樣,小弟是否可認為:§92條第1項本文重點在保護本人真意?
換個問題:甲不想賣屋給乙->丙
詐欺使甲想賣屋給乙
並
取得代理->甲後悔該交易->撤銷『代理』or『買賣契約』
如果重點保護本人真意,直接撤銷買賣契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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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3 23:3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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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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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越改越怪了....
「以為丙有神通」好像只是動機錯誤而已....
而且甲既然事先知道a屋為鬼屋 那乙的惡意在哪?????
很抱歉 我看不出你的問題點
補充ㄧ點 法律行為生效以後 後續只有得否撤銷的問題 邏輯上不會再出現效力未定
所謂效力未定 是指未生效前
[ 此文章被往真裏修在2011-04-14 14:3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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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14 09:17 |
KOEI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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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這是我自己憑空想像的
但我的想法:
動機錯誤是本人意思表示錯誤(88)--->搞錯了
詐欺是本人意思表示不自由(92)------>被騙了
兩者應不相同
單純只看詐欺代理的話
本題甲原無授與代理之意
因被丙詐欺而授與其代理權
如果不討論之後的法律行為
甲應用92條撤銷授與代理之意思表示
但若涉及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則整個代理的行為擴大了
單純詐欺代理(觀察詐欺與代理間是否有因果關係)
詐欺代理與他人為法律行為(觀察詐欺與法律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
至於法律行為生效後,基本上不會變成效力未定
但下列題目(老師解的)剛好為一例外:
甲不想賣屋給乙->丙
詐欺甲->令甲授與丙代理權賣屋給乙
->買賣契約
生效
->甲撤銷代理之意思表示(92)->授與代理意思表示自始無效(114)->丙無權代理(170)->買賣契約
效力未定
我認為直接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使其自始無效即可,無需繞一圈而使得法律行為反處於效力未定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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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14 19:0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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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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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想賣屋給乙->丙詐欺甲->令甲授與丙代理權賣屋給乙->買賣契約生效->甲撤銷代理之意思表示(92)->授與代理意思表示自始無效(114)->丙無權代理(170)->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我認為直接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使其自始無效即可,無需繞一圈而使得法律行為反處於效力未定之狀態
-------------------------------------------------------------------------------------------------------------------
我認同你的看法
問題應該只有「甲能不能撤銷與乙的買賣契約而已」
假如甲因為被丙詐欺而為錯誤的意思表示 且為乙所明知 那就可以撤銷了
不可能同ㄧ個法律行為都已經生效了 後面卻又轉變成效力未定
(那到底是生效了沒)
這樣的解釋 不是令法律關係退化到不確定的狀態嗎?
而且對相對人保護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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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15 09:17 |
往真裏修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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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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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翻了書
發現這種情形
好像是用第110條去弭平相對人的損害
(但沒有寫到是不是效力未定)
不過 生效後又變成效力未定 還是令我難以接受
「本人與代理人的內部關係」與「本人與相對人的外部關係」應該是二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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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15 09:54 |
sierfa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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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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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問題~~
甲不想賣屋給乙->丙詐欺甲->令甲授與丙代理權賣屋給乙->『買賣契約生效』->甲撤銷代理之意思表示(92)->授與代理意思表示自始無效(114)->『丙無權代理(170)』->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這裡是『買賣契約生效』,是指已完成買賣契約,還是丙以代理名義向乙提出要約?
如果是完成買賣契約→丙無權代理→應該是民法110
如果是丙以代理名義向乙提出要約→丙無權代理→應該是民法170→此時契約尚未生效
→我怎麼一直覺得,樓主一直把撤銷代理權的意思表示跟買賣的意思表示認為是同一個意
思表示?
在法律行為的分類裡,授與代理權是單獨行為,買買契約雙務行為,應有不同。
就算是同一表意行為,也應該分別說明甲有撤銷代理權及撤銷賣賣契約的意思。
兩題中都僅推論到買賣契約效力未定或甲不想承認丙代理之行為,沒看到撤銷賣賣契約
的意思,為什麼要討論能不能撤銷買賣契約?
同ㄧ個法律行為都已經生效了,後面卻又轉變成效力未定(那到底是生效了沒)
→法律行為生效與法律效力變更應該是兩回事吧???
所以當然生效囉~~~~
以上敬請指教~~~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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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1-04-15 1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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