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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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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禠夺公权
99国安五等第4题
A4.自民国92年立法院通过公民投票法之后,人民即有权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与公共事务的决定。有关该法的叙述,下列何者错误?
A可据以罢免不适任的县长B可复决立法院通过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龄是年满20岁D受褫夺公权宣告者不可投票

答案是A没问题,但选项D感觉怪怪的
禠夺公权是否可以参加「公民投票」,通常禠夺公权不是被剥夺「为公务员之资格、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吗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1 12:13 |
hi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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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三)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之资格。


新刑法第三十六条(褫夺公权之内容)
  褫夺公权者,褫夺下列资格:
  一、为公务员之资格。
  二、为公职候选人之资格。

故被禠夺公权之人,可以参加「公民投票」。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恩悌悌 | Posted:2011-01-21 12:46 |
xbdka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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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上的回覆
那选项D为何是正确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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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1 22:31 |
艾可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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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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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民投票法
第七条   (公民投票权资格)
  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无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权:
  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二、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

选项D为正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23 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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