禠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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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bdkatee
2011-01-21 12:13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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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國安五等第4題
A4.自民國92年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之後,人民即有權用直接投票的方式,參與公共事務的決定。有關該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可據以罷免不適任的縣長B可複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C可投票的年齡是年滿20歲D受褫奪公權宣告者不可投票

答案是A沒問題,但選項D感覺怪怪的
禠奪公權是否可以參加「公民投票」,通常禠奪公權不是被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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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hippo
2011-01-21 12:46
1樓
  
舊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新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故被禠奪公權之人,可以參加「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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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xbdkatee
2011-01-21 22:31
2樓
  
謝謝樓上的回覆
那選項D為何是正確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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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艾可貝
2011-01-23 00:32
3樓
  
依公民投票法
第七條   (公民投票權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無下列情事之一者,有公民投票權: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

選項D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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