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3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洛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关于行政法问题?
1. 如果有公务人员被褫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洛儿在2010-11-08 16:2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4 22:30 |
clarkhua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4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查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列有「不得为公务人员」之消极条件,该条第五款规定: 「犯前二款(涉嫌内乱、外患、贪污)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其但书部分并未将受褫夺公权宣告者排除。又同条第七款规定:「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不得为公务人员,系指褫夺公权在执行中者而言。故公务人员犯内乱、外患、贪污以外之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同时谕知缓刑确定,除别有他项消极资格限制外,仍得为公务人员。
2.一般处分亦为行政处分之一种,自然可提起行政争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中嘉宽频 | Posted:2010-12-10 10:0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92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