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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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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法問題?
1. 如果有公務人員被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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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洛兒在2010-11-08 16:2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4 22:30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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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列有「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條件,該條第五款規定: 「犯前二款(涉嫌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其但書部分並未將受褫奪公權宣告者排除。又同條第七款規定:「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公務人員,係指褫奪公權在執行中者而言。故公務人員犯內亂、外患、貪污以外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時諭知緩刑確定,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限制外,仍得為公務人員。
2.一般處分亦為行政處分之一種,自然可提起行政爭訟。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中嘉寬頻 | Posted:2010-12-10 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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