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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教一个继承的代位观念(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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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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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请教一个继承的代位观念(急)
例如:
甲乙二人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儿子ab,丁有儿子cd
后来甲丙同时死亡,丙丧失继承权,甲留有遗产在算应继分的时候
1140条的代位继承是要用本位继承还是代位继承?
如本题的话 应该是要把遗产总额除以五(分给乙abcd)
还是要用遗产总额除以三,然后abcd各得1/3的一半为1/6
前项那个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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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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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3 09:42 |
men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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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是申论题是要用1、2那种方式呢?
回答2
你问的观念很混淆
无法直接答覆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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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3 12:52 |
happy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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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以本案例来讨论
个人认为应都是以代位继承来处理
丙的儿子ab 为丙的延伸
因此计算方式才是将甲的财产除以三(乙+丙+丁)
如果有错欢迎指正喔 这样才能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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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15:15 |
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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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写:
甲乙二人为夫妻,生了丙丁二人,丙有儿子ab,丁有儿子cd
甲死亡,本来,乙丙丁三个人应继分是1/3
若丙与甲同时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继承
所以丙的儿子ab要去平分丙应继分(1/3),所以ab得到1/6的应继分
是要以这样来算吗??
因为我有看到有申论题他是直接abcd的平均,不是以乙的应继分来平分
所以才觉得不知那个才对 ?
另一种状况是丙与甲不是同时死亡,而是丙抛弃继承
那他的儿子ab可以继承吗?
此时继承人是不是乙、ab、丁,四个人去平分??
[ 此文章被lhappygirl66在2010-07-13 19:2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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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19:12 |
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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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问一下如果是船员,遇到海难这算不算特别灾难丫
死亡宣告是要用一年,还是用七年的呢?
因为之前有老师说特别灾难的海难是要死很多人的才算
如果是一个人的就不是特别灾难
但我看九九年关务考试的那题,公职王答案是当特别灾难
所以搞不清楚是要当特别灾难还是一般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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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3 19:15 |
men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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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死亡,本来,乙丙丁三个人应继分是1/3
若丙与甲同时死亡,ab要用1140的代位继承
所以丙的儿子ab要去平分丙应继分(1/3),所以ab得到1/6的应继分
这才是对的
乙 1/3
丁 1/3
a 1/6
b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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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00:16 |
men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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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上一下司法院网站查法院判例即可
打死亡宣告就可以查到你要的答案
找案例相近度高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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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00:19 |
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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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天要考试了 现在没办法去查了,判例我是看不太懂,不知你是否知道最后的结果是要当成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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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14 20:00 |
men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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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号: 85年亡字第7号
案由摘要: 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 民国 85 年 04 月 01 日
资料来源: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裁判书汇编 85 年第 1 期 239-240 页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判决 八十五年度亡字第七号
声 请 人 简阿淑
右声请人声请宣告林增泰死亡事件,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声请驳回。
声请程序费用由声请人负担。
理 由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之夫林增泰于八十三年一月十日随稳亨二号渔船出海
作业,在西经五九度五十分南纬四四度四五分处时因工作不慎落海失踪,迄今己
逾一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经声请钧院准以八十四年家催字第二一号公示催
告,并刊登新闻纸在案,现申报期间届满,未据失踪人陈报其生存,或知失踪人
生死者,陈报其所知,为此声请为宣告失踪人死亡之判决。
二、按「失人失满七年后,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为死亡宣告」
「失人为遭遇特别灾难者,得于特别灾难终了满二年后,为死亡之宣告」,民
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分别定有明文,经查本件失人林增泰其失原因依卷
附证明书记载「因工作不慎落海失」,依其所载并非遭遇特别灾难,依法应于
失满七年后始得为死亡宣告之声请,声请人于失人失逾一年期间遽为本件
声请于法尚有未合,应予驳回。
三、爰依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七十八条,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八十五 年 四 月 一 日
台湾屏东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玉心
右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本判决不得上诉,但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人得于卅日内提起撤销死亡宣告之诉。
法院书记官 郑朝宗
中 华 民 国 八十五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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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21:51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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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案例我去司法院抓的
不知道是不是接近你要问的案例
答案(是一般的}用7年
非重大事件一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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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4 2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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