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381 個閱讀者
 
<<   1   2  下頁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新聞案例
【新聞案例】
一名16歲高中女生A,因為猛爆性心肌炎導致心臟衰竭,心臟停止跳動30個小時,但因為父母B、C篤信「耶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20:57 |
ii81063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1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主觀上未具故意應該是不能論以不作為殺人罪的未遂犯




因為我看到題目有"篤信"這兩個字。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5-26 21:17重新編輯 ]


問與答之中,不清楚的觀念,就要繼續追問,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勞永逸。
學習嚴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給所有網友:沉默不語是雙輸,踴躍發表是雙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21:1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補充:若採作為可能性父母可能不用負作為義務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21:36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輸血的是--->醫生,父母在旁邊不作生也無罪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6 22:04 |
kevinlc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5-26 22: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輸血的是--->醫生,父母在旁邊不作生也無罪 表情


所以出聲阻止了~就變得可疑了(增加死亡風險?算不算防礙治療?)表情
 
另外~a本身好像有自願不輸血(被害人承諾?)表情

再另外~ 醫療相關法規是怎麼寫的?

怎麼專業人士(醫生)要聽任非專業人士(bc)的命令?


[ 此文章被kevinlcc在2010-05-26 23:34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6 23:00 |
lai0913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B.C可能成立幫助自殺罪,
1.A的行為是自殺的行為
2.BC排除萬難,所以是幫助行為
3.無阻卻違法事由:為保全信仰,而犠牲生命
4.減免罪責:不法意識

就是愛幫助犯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6 23:08 |
kevinlc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kevinlcc 於 2010-05-26 23:0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所以出聲阻止了~就變得可疑了(增加死亡風險?算不算防礙治療?)表情
 
另外~a本身好像有自願不輸血(被害人承諾?)表情

再另外~ 醫療相關法規是怎麼寫的?

怎麼專業人士(醫生)要聽任非專業人士(bc)的命令?


小弟重新審題後覺得(假設是本國案例 :P),
bc僅是要求d以其它方式來救助a,
其本意亦是希望d能救活a,
並非係以不輸血之不作為手段致a於死,
故其主觀要素應為"預見其可能會死亡,但確信d能用其專業而使結果之不發生(14Ⅱ)"之有認識過失,
故拙見以為bc並無殺人之未必故意(拙見拙見~表情 )
又假設本案a最終仍難逃一死,
bc亦只是成立過失致死之罪名(不過好像也有275?)
註:不過最後又沒死,所以........



至於l大所說幫助犯部分,
小弟的印象中幫助犯之成立係以正犯原已具有犯意為前題(自殺好像非刑法上之行為,至少...小弟沒看過自殺者被定罪的表情 ),
故本案似乎難以評價為幫助犯(拙見拙見表情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7 01:33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欠缺故意啦!!
就算堅持不輸血,父母還是不希望自己子女死亡阿

此案都救活了所以沒有責任

要是該女死亡了
又可以證明如果當下決定先輸血一定可以救該女不會死亡的話
父母一定知道她有相當生命危險,所以我認為
是有認識過失,知道會發生但是確信不發生

罪名是比較適合276過失致死
我較不支持275是因為...『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看得出來就是一開始就要給他死,有故意的傾向,本案是過失,不適用。

D的話是實施救治的醫生,先不講能不能阻卻(我不懂醫師法)
構成要件該當,但依造釋字109規定,父母視為共同正犯。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5-27 02:13重新編輯 ]


獻花 x3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7 02:08 |
ibigfa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12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其實醫生D不用鳥父母B、C+"女孩A也寧願不輸血也要維護戒令"的蝦咪蛙歌信仰 表情
因為法益持有人即使對自己的生命法益或重大身體法益有所處分,亦屬"無權處分",刑法並不承認其具有處分權 表情
醫生D可依"醫療法"之相關規定+刑法第24條和法益權衡理論來拯救高中女生A陷於緊急危險的生命法益, 表情
所以醫生D可因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和依法律之行為,雙重阻卻違法事由競合,而不犯罪 表情

表情 說了落落長 表情 好像都還沒論到父母B、C厚 表情
所謂天下無不是的父母 表情
算了 表情 這種父母我不說也罷 表情
因為我一開口一定會先"幹譙"的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27 04:40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同樣的例子。某A病危即需開刀,但是A及A的家屬拒絕簽手術同意書,醫師可否強行開刀?

欠缺保證人地位,醫生沒有義務去開。


獻花 x1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27 08:34 |

<<   1   2  下頁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6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