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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擇題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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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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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選擇題請教
1.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危險負擔 c情事變更原則 d受領勞務者,不必償還價額 ans: abc
(這題要考啥咪 真的看不懂 = =)
2.養子女與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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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
2010-05-19 13:37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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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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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養子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又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其結婚之效力如何?A.無效 B.得撤銷 C.有效 D.效力未定ans:C
(這跟983最後一項有關嗎?)
個人想法:
與民法第983條第3項(指的是直系血親或姻親),無關!
應依民法第1083條,收養終止之效果,養子女與養父母之法定血親消滅,故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非血親關係,故結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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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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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5-19 22:02 |
sude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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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承攬建照乙之房屋,故意不告知乙該房屋之瑕疵,乙對該瑕疵之修補請求權經過多久而修滅?
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ANS:C
(這題答案有錯嗎 承攬契約有兩個期間瑕疵發現期間 跟 請求權行使期間 ...且房屋為建築物吧要延長為10年嗎)
個人想法:
民法第500條,一般瑕疵之擔保,延為五年;重大瑕疵之擔保,延為十年!
依題意,應指一般瑕疵之修補請求權,最長可為--五年!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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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
2010-05-19 22:10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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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題
我覺得還是有關
因為他所限制的是直系血親跟直系姻親
而養父母之婚生子女是旁系血親
並不在限制之內
所以可以結婚
第3題
因為瑕疵之修補請求權是493條
依500條+498的解釋是5年
(這題真的有夠冷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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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20 01:14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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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何者得適用於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契約解除後,按民法第259條規定,雙方負回覆原狀之義務
所以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危險負擔 c情事變更原則 三者皆適用
至於最後一個答案d受領勞務者 既然契約已解除,自無給付契約之
義務。如雇用人甲,雇用乙為勞工,嗣契約解除後,甲無須受領
乙勞務之義務。
2.養子女與養父母終止收養後,又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其結婚之效力如何?
終止收養後,養父母及養子女間關係,隨之消滅,即無任何親屬關係。故按民法第
983條第3項規定,直系血親於因收養而成立之親屬間,於親屬關係終止後,亦禁止
結婚。易言之,養父母與養子女收養終止後,亦禁止養父母與養子女結婚。惟並無
禁止養父母之婚生子女及養子女結婚。蓋親屬關係消滅,兩者無血緣關係,當然得
論及婚約。如養父甲收養養女乙,嗣終止收養後,甲、乙按民法第983條第3項規定,
縱親屬關係消滅亦不得結婚。惟養父甲之兒子丙,於終止收養後,得與乙結婚。蓋
親屬關係已消滅,無禁止近親結婚之必要。
3.甲承攬建照乙之房屋,故意不告知乙該房屋之瑕疵,乙對該瑕疵之修補請求權經過多久而修滅?
1.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498 一年
土地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499 五年
2.若承攬人甲"故意不告知" 按§500
一般瑕疵發見期間:五年
土地工作物瑕疵發見期間:十年
本件,承攬之工作物係"房屋",又甲為故意不告知,
拙見以為瑕疵之修補請求權係十年。
請各位大大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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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05-20 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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