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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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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错误理论
关于错误理论........
"具体符合说" 和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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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5-14 21:3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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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错误多数说采"法定符合说";打击失误则为"具体符合说"


一般天色昏暗、认错人、视线模糊等关键字,大概是考客体错误。
枪法不准、原本要杀甲,乙突然冲出而杀之等类似情形,多为打击失误。

两者皆为事实上的错误,打击失误为行为(手段)产生错误;客体错误,则系客体发生错误。
其中客体错误很好判断,注意例题给予"客体"为何,对于客体有无误认,错认情形发生。
打击失误则对客体并无发生误认情形,仅为"手段"失误。

甚至某些历届考题,曾考出,同时发生这两种错误,多数说,以打击失误处理,别混淆
就好了。错误类型,要以实例为辅,多做相关类似题目,把例子背起来,有助于你国考
的判断。

最后,要分辨错误,宜从事实面及法律面着手,到底是事实发生错误亦或法律发生错误,
进而判断为 构成要件错误或禁止错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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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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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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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若想完全弄懂错误概念当然是很好,不过小弟曾经陷在里面(或者说根本就还没爬出来)。
窃以为,我国刑法对于「错误」的解释很乱,对于不同的错误,通说采用了「互斥」的理论。
准此,若非准备司特之类的考试,建议找几个考古题,把它的解题模式背下来即可。

通说:
等价客体错误→不阻却故意 → 一个杀人既遂。
不等价客体错误→本欲为之罪未遂,错为之罪检验过失犯。
打击错误(失误)→本罪未遂,失误之罪检验过失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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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5 10:53 |
小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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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构成要件不等价的客体错误"之前,可先了解"法定符合说"中的"法益符合说",并且把它与具体符合说一起来看!

具体符合说:行为人主观上认识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具体不一致,即得阻却故意。(可以想成"主观不等于客观,阻却故意")
法益符合说:行为人对于主观上认识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不问是否属于相同构成要件,法益相同,不阻却故意;法益不相同,阻却故意

客体错误(误认):依法益符合说
1.等价:甲欲杀乙,误丙为乙而杀之→
(甲对于乙须负杀人未遂,乙与丙的生命法益相同,所以不阻却故意,依55条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甲成立§271杀人既遂)
2.不等价:甲欲杀乙,误狗为乙而杀之→
(甲对乙须负杀人未遂,乙与狗的法益不相同,所以阻却故意,甲成立§271第二项杀人未遂)

打击错误(误中):依具体符合说
甲欲杀乙,因枪法烂误杀丙→
(甲对乙须负杀人未遂,对于丙客观上既遂,主观上并不是要杀丙,为过失,依具体符合说,主观不等于客观,阻却故意,依55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甲负§271杀人未遂)

这是上课老师举的例子,希望对你有帮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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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18 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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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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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问题?请大大帮我说明一下!
1.我看书上写,具体符合说、法益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是用来检验客体错误之评价。为何 小 大大的『具体符合说』学说也用来说明打击错误。那么,法益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是否也要可以用来说明打击错误?
2.错误有构成要件错误及禁止错误,以上的学说是否也可以检验禁止错误?
3.错误本身已经有定义,为何还要学说补充?补充的目的在解释什么呢?

以上,敬请大指导,谢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5-19 09:36 |
小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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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所学到具体符合说、法益符合说是做为"构成要件错误判断",而在客体错误实务采法益符合说;打击错误实务采具体符合说!
在此引用书上写的通说:「对于打击错误之情况,并不区分事实上所侵害之客体与行为人主题上所欲侵害之客体是否等价,行为人对于原目的客体应成立未遂,对于误中之客体应该成过失犯,两罪成立想像竞合,从一重处断。』

构成要件错误,是指事实之错误
禁止错误,是指法律的错误。(禁止规范错误之意义及人民误解或不知法律可否免责?)

第三点我比较不清楚为何还需要补充,但依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中,可能发生错误的情况,计有四种(行为、 行为主体、行为客体以及因果历程),或许这个要请教老师会比较准确!我也是在学之人,对于为何要补充、意义为何?仍须各位大大解说!

敬请 指导~谢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5-19 12:41 |
ayoyo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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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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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正在对这个地方模糊中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20:34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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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
所谓错误的定义已经明确是指构成要件事实状态的明确,众家学者已有共识。

但是,就行为人所为之错误行为,在主、客观各面向的评价,以及应该选择何种法效果,才能符合法益保护、犯罪预防等目的,大家看法各异。

所以才会你说、我说、大家说地提出众多价值判断与法律效果的说法。

不知道这样的猜测对不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25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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