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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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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錯誤理論
關於錯誤理論........
"具體符合說" 和 "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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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14 21:39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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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錯誤多數說採"法定符合說";打擊失誤則為"具體符合說"


一般天色昏暗、認錯人、視線模糊等關鍵字,大概是考客體錯誤。
槍法不準、原本要殺甲,乙突然衝出而殺之等類似情形,多為打擊失誤。

兩者皆為事實上的錯誤,打擊失誤為行為(手段)產生錯誤;客體錯誤,則係客體發生錯誤。
其中客體錯誤很好判斷,注意例題給予"客體"為何,對於客體有無誤認,錯認情形發生。
打擊失誤則對客體並無發生誤認情形,僅為"手段"失誤。

甚至某些歷屆考題,曾考出,同時發生這兩種錯誤,多數說,以打擊失誤處理,別混淆
就好了。錯誤類型,要以實例為輔,多做相關類似題目,把例子背起來,有助於你國考
的判斷。

最後,要分辨錯誤,宜從事實面及法律面著手,到底是事實發生錯誤亦或法律發生錯誤,
進而判斷為 構成要件錯誤或禁止錯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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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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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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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若想完全弄懂錯誤概念當然是很好,不過小弟曾經陷在裡面(或者說根本就還沒爬出來)。
竊以為,我國刑法對於「錯誤」的解釋很亂,對於不同的錯誤,通說採用了「互斥」的理論。
準此,若非準備司特之類的考試,建議找幾個考古題,把它的解題模式背下來即可。

通說:
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 → 一個殺人既遂。
不等價客體錯誤→本欲為之罪未遂,錯為之罪檢驗過失犯。
打擊錯誤(失誤)→本罪未遂,失誤之罪檢驗過失犯。(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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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15 10:53 |
小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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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之前,可先了解"法定符合說"中的"法益符合說",並且把它與具體符合說一起來看!

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具體不一致,即得阻卻故意。(可以想成"主觀不等於客觀,阻卻故意")
法益符合說:行為人對於主觀上認識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不問是否屬於相同構成要件,法益相同,不阻卻故意;法益不相同,阻卻故意

客體錯誤(誤認):依法益符合說
1.等價:甲欲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
(甲對於乙須負殺人未遂,乙與丙的生命法益相同,所以不阻卻故意,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甲成立§271殺人既遂)
2.不等價:甲欲殺乙,誤狗為乙而殺之→
(甲對乙須負殺人未遂,乙與狗的法益不相同,所以阻卻故意,甲成立§271第二項殺人未遂)

打擊錯誤(誤中):依具體符合說
甲欲殺乙,因槍法爛誤殺丙→
(甲對乙須負殺人未遂,對於丙客觀上既遂,主觀上並不是要殺丙,為過失,依具體符合說,主觀不等於客觀,阻卻故意,依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甲負§271殺人未遂)

這是上課老師舉的例子,希望對你有幫助...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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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18 23:45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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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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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問題?請大大幫我說明一下!
1.我看書上寫,具體符合說、法益符合說、抽象符合說是用來檢驗客體錯誤之評價。為何 小 大大的『具體符合說』學說也用來說明打擊錯誤。那麼,法益符合說、抽象符合說是否也要可以用來說明打擊錯誤?
2.錯誤有構成要件錯誤及禁止錯誤,以上的學說是否也可以檢驗禁止錯誤?
3.錯誤本身已經有定義,為何還要學說補充?補充的目的在解釋什麼呢?

以上,敬請大指導,謝謝~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5-19 09:36 |
小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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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我所學到具體符合說、法益符合說是做為"構成要件錯誤判斷",而在客體錯誤實務採法益符合說;打擊錯誤實務採具體符合說!
在此引用書上寫的通說:「對於打擊錯誤之情況,並不區分事實上所侵害之客體與行為人主題上所欲侵害之客體是否等價,行為人對於原目的客體應成立未遂,對於誤中之客體應該成過失犯,兩罪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構成要件錯誤,是指事實之錯誤
禁止錯誤,是指法律的錯誤。(禁止規範錯誤之意義及人民誤解或不知法律可否免責?)

第三點我比較不清楚為何還需要補充,但依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可能發生錯誤的情況,計有四種(行為、 行為主體、行為客體以及因果歷程),或許這個要請教老師會比較準確!我也是在學之人,對於為何要補充、意義為何?仍須各位大大解說!

敬請 指導~謝謝!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10-05-19 12:41 |
ayoyo8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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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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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正在對這個地方模糊中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20:34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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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
所謂錯誤的定義已經明確是指構成要件事實狀態的明確,眾家學者已有共識。

但是,就行為人所為之錯誤行為,在主、客觀各面向的評價,以及應該選擇何種法效果,才能符合法益保護、犯罪預防等目的,大家看法各異。

所以才會你說、我說、大家說地提出眾多價值判斷與法律效果的說法。

不知道這樣的猜測對不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2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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