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o
|
分享:
▲
▼
I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這條文的意旨在於,土地及建築物原來同屬於一人所有,但所有人在設定抵押權時,只將土地或房屋其中一項不動產作抵押權的設定. 如此一來當抵押物拍賣時,買受人就只有買到土地或房屋其中一樣,對於買受人而言有諸多不利益,且使抵押物之價值減損 1.假設抵押物是房屋,買受人依本條可視為該房屋所定著之土地已設定地上權,土地所有人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不管原所有人同意與否,買受人得協議地上權設定之地租及期間等等. 2.假設抵押物是土地,買受人買到土地不得據以請求拆屋還地,因依本條,房屋所有人得協商地上權之設定期間,地租等等.用意是避免所有人蒙受重大損失,不因土地拍賣了,連房子也要被拆...
II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這條規定是指,土地及房屋原屬同一人所有,並同時設定抵押權,但拍賣時土地及房屋被不同的人買走,適用前項規定,即指視為已設定地上權,不能說拆就拆...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 |
|
|
|
|
x2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6 22:24 |
|
|
daphne23
|
分享:
▲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0-04-26 22:24 發表的 : I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這條文的意旨在於,土地及建築物原來同屬於一人所有,但所有人在設定抵押權時,只將土地或房屋其中一項不動產作抵押權的設定. 如此一來當抵押物拍賣時,買受人就只有買到土地或房屋其中一樣,對於買受人而言有諸多不利益,且使抵押物之價值減損 1.假設抵押物是房屋,買受人依本條可視為該房屋所定著之土地已設定地上權,土地所有人不能請求拆屋還地,不管原所有人同意與否,買受人得協議地上權設定之地租及期間等等. 2.假設抵押物是土地,買受人買到土地不得據以請求拆屋還地,因依本條,房屋所有人得協商地上權之設定期間,地租等等.用意是避免所有人蒙受重大損失,不因土地拍賣了,連房子也要被拆... ....... 您回答的很仔細, 感謝您 ^^
|
|
x0
[6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4-26 22:3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