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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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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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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古題的答題方向是否有誤 請各位給予意見
以下考古題的答題方向是否有誤
還請各位大大給予意見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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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15:39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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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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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九歲之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於丁。

依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因此贈與契約無效 →對的
若尚未登記與書面 其物權仍未變動 其法定代理人依767 請求丁返還→錯的
  因為不動產要登記才生效,沒有登記,土地所有權仍然沒有移動,一樣屬於丙的。 

其餘我不太曉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5 17:30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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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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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個人想法:限制行為能力之人,其契約行為,效力未定;當法定代理人,承認時生效,不承認時,無效!因契約效力未定,無所謂撤銷之理由。

(2)十九歲之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於丁。

依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因此贈與契約無效
若尚未登記與書面     其物權仍未變動 其法定代理人依767 請求丁返還
若已登記且以書面為之 依759之1 法定代理人依179 主張不當得利
而丁為善意第三人 雖有重大過失而不知 但仍可主張善意取得

個人見解:贈與契約非單獨行為,乃契約行為,同(1)之效力未定!

(3)戊遇金光黨,將其銀行存款新臺幣五十萬元提領交予己換得泡麵一箱。

買賣行為有效
且金錢為法律上強制流通之物 戊只能自認倒楣?

個人見解:因被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故戊與金光黨之買賣契約,於知悉被詐欺一年內,得撤銷之!當金光黨將錢花一半或花完時,戊可依民法上「回復原狀請求權」!這乃是民事部分!
詐欺還有刑事的刑罰!

(4)家境清寒庚自願與辛訂立願終身為奴之契約。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 契約即成立,但若庚為無行為能力者 其契約無效,且當內容有違反公序良俗時亦無效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者,無效!此乃民法之強行法,不因當事人是否有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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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16 01:05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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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十九歲之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於丁。

依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因此贈與契約無效

贈與是單務契約,而非單獨行為, 因他方還要允受, 所以並不是用78條.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小妹以為,這題是正確的,可參考95普考財稅的考古題第3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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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6 10:06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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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對~~
我解錯贈與契約→是契約,所以效力未定,→依民法七十九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A)效力未定→法代事後承認:契約有效
                     →法代事後否認:契約無效
(B)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代,確答是否承認→ 在期限內,法代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民法第80條)
     相得人得撤回→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充許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
1.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1)財產行為
       A)原則:法行行為有效成立
       B)例外:民法第1088條第2項但書→非為未成年人之利益不得處分
   (2)身分行為:無效→不得代理
2.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已為之
   (1)法代事前允許:法律行為有效
        A)個別允許→民法第77條本文
        B)概括允許
            a)民法第84條→ex零用錢
            b)民法第85條
   (2)未經法代事前允許
       A)原則
          a)單獨行為:無效
          b)契約行為:效力未定
       b)例外:有效
          a)民法第77條但書
          b)民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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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6 11:55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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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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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回覆!
重新整理再加上各位大大的見解如下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不管其父事後同意否 契約有效
唯父可依88撤銷 但若有造成乙之損害 應依91負賠償責任

(2)十九歲之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於丁。
依79 契約效力未定
法代同意 有效   若已書面登記(758) 丁取得所有權
法代拒絕 無效   若已書面登記(758) 依759之1   丁仍取得所有權 大於 法代依179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若未書面登記         所有權沒有變動   法代依767返還請求權

這裡把"名下土地"解釋為法代之土地而非丙之土地

(3)戊遇金光黨,將其銀行存款新臺幣五十萬元提領交予己換得泡麵一箱。

民法   依92之1   戊得以撤銷 己依184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   依339之1 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4)家境清寒庚自願與辛訂立願終身為奴之契約。

依72 契約無效


以上請各位大大提出見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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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6 16:32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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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杰 於 2010-01-16 1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小妹以為,這題是正確的,可參考95普考財稅的考古題第3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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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請教樓上的姐姐
紅字部份依據為何?
因為有點看不懂耶...


學習知識從謙卑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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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6 21:08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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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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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怪怪的,我也請教一下~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不管其父事後同意否 契約有效
唯父可依88撤銷 但若有造成乙之損害 應依91負賠償責任
→既然依83其父事後同意否契約有效,為何其父仍可依88撤銷;甲父事後不同意與主張撤銷在對契約的意思表示上有何不同?

(2)十九歲之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於丁。
依79 契約效力未定
法代同意 有效   若已書面登記(758) 丁取得所有權
法代拒絕 無效   若已書面登記(758) 依759之1   丁仍取得所有權 大於 法代依179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若未書面登記       所有權沒有變動   法代依767返還請求權
這裡把"名下土地"解釋為法代之土地而非丙之土地
→在法代拒絕同意的情形,若未書面登記,所有權沒有變動,既然所有權沒變動。法代依767要請求什麼?
  又,把"名下土地"解釋為法代之土地而非丙之土地,
  丙是否變成了代理行為?
 
(3)戊遇金光黨,將其銀行存款新臺幣五十萬元提領交予己換得泡麵一箱。
民法   依92之1   戊得以撤銷 己依184負損害賠償責任
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92之1?刑法339之1?引用法條怪怪的?
  題目中完全沒有提到主觀的意思表示,為什麼直接就發動民法及刑法處罰?

另外小的也贊成樓上偉大的看法,紅字部份的依據好像有點問題?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6 22:07 |
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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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杰 於 2010-01-16 10:06 發表的 :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小妹以為,這題是正確的,可參考95普考財稅的考古題第3題選擇

可否請教樓上的姐姐
紅字部份依據為何?
因為有點看不懂耶...

抱歉,沒說清楚, 是以上紅色的部分是正確的,因為我看提問的網友是把這個部分用紅色字區隔 83條目的是為保護交易安全,立法者規定強制有效 ,至於後面敍述,我也覺得有些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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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17 09:54 |
偉誠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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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小杰 於 2010-01-16 10:0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十九歲之丙未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其名下土地贈與於丁。

依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因此贈與契約無效

贈與是單務契約,而非單獨行為, 因他方還要允受, 所以並不是用78條.

(1)十八歲之甲偽造其父之同意函,與房乙訂立一年之房屋租賃契約。


依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因此其租賃契約有效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行使撤銷權

小妹以為,這題是正確的,可參考95普考財稅的考古題第3題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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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藍字部份見解應該沒問題

紅字部份個人有一點疑義
因為撤銷權為形成權
須有法律明文始得為之

唯當父知其甲之偽造行為後 可依88  行使撤銷權
這句話可能有三種解釋
1.甲父認為「甲偽造同意書之行為」錯誤而依88條撤銷之
   -->但是甲父自始並未為意思表示,何來撤銷權?
2.甲父先承認甲偽造的同意書,然後再依88條撤銷之
    -->題目並未設定此狀況,考生毋須自行假設
         且即便題意如此,是否符合88條撤銷的要件,恐怕也是有問題的 
2.甲父認為甲之意思表示錯誤,以甲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撤銷之
   -->姑不論本題是否符合88條的要件
        甲已經18歲了,即使是單獨行為,也是要由甲撤銷,
        甲父只有允許的權利,而無代為或代受的權利(77條、78條)
        所以甲父以甲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撤銷甲的意思表示,好像也行不通

所以個人以為紅字部份的敘述是有問題的,不知樓上意見為何?


[ 此文章被偉誠在2010-01-17 11:2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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