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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chen1207 于 2010-01-08 20:17 发表的 民法问题: 2.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离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甲与丙女再婚,一家和乐,丙女收养丁,该收养之效力为何是无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