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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hen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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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问题
1. 约定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归属于质权人者,
其约定之效力为:
A.有效. B.无效. C.效力未定. D.相对有效
请问为何是B无效?

2.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离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
甲与丙女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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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jchen1207在2010-01-08 20:57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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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893II

不过你这题目跟解答是不是很久以前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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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0:33 |
jchen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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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题目是95年的,也没有太久啦,

893II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质物之所有权移属于质权人者,准
用第八百七十三条之一之规定 (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抵押物之所有权移属于抵押权人者
,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还是不懂为何是无效,无何不是效力未定呢?

[/pre]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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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为96年才修成这样的阿,以前是无效
大概活的老就是有这点坏处....... 表情 表情 表情

2.参照1076-1、1079-4

3.参照87I,在本题甲乙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2,一为买卖契约另一为房屋所有权移转的物权行为(物权契约),这2个都是无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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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8 2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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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chen1207 于 2010-01-08 20:17 发表的 民法问题: 到引言文

2.甲夫乙妻共同收养一子丁,其后甲乙离婚,丁子由甲任亲权人。
甲与丙女再婚,一家和乐,丙女收养丁,该收养之效力为何是无效呢?

民1080 第7项 夫妻离婚, 其一方得单独终止收养关系,
甲乙离婚, 虽由甲任亲权人,但在乙未终止与丁之养子关系前, '
依1075条,除夫妻共同收养外,一人不得同时为二人之养子女,
因此丁不得再为丙女所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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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梦想而不起而行,永远只是空想,积极行动才是将梦想实现之正道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30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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