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5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學大意]-疑問1
( C )  8 刑事法因須遵守罪刑法定之原則,以防止專斷,並保障人權,因此下列何種法律解釋不被允許?
         (A) 文義解釋    (B) 擴張解釋    (C) 類推解釋    (D) 限縮解釋 

奇怪,擴張解釋不是也不被允許嗎?為何不能選?

( A ) 12 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 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 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 甲不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30 22:26 |
rainy12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C ) 8 刑事法因須遵守罪刑法定之原則,以防止專斷,並保障人權,因此下列何種法律解釋不被允許?
      (A) 文義解釋   (B) 擴張解釋   (C) 類推解釋   (D) 限縮解釋

奇怪,擴張解釋不是也不被允許嗎?為何不能選?

( A ) 12 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 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 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 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為何是A?

---------------------------------------------------------------------------------------------------------------------------------------
8.擴張解釋是允許的。還記得有一題考古題「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670號判例:

「煙灰含鴉片餘質,仍可吸食抵癮,縱僅出售煙灰,亦無解於販賣鴉片之罪責」該案判決中,

就「鴉片」認立法之真意時應包括煙灰。以此種解釋技術或解釋觀點所為之解釋,

稱為:(A)歷史解釋(B)限縮解釋(C)擴張解釋(D)體系解釋。答案是(C)擴張解釋」這題嗎?

所以,擴張解釋仍可適用刑法唷~~

第12題,民法第164條第Ⅰ項明文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
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所以是先完成的人先給報酬~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o。*・✦ 沒有烏雲、沒有暴風雨,便沒有美麗的彩虹❤゚・*:.☆o。*・✦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09:55 |
飛上青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C ) 8 刑事法因須遵守罪刑法定之原則,以防止專斷,並保障人權,因此下列何種法律解釋不被允許?
      (A) 文義解釋   (B) 擴張解釋   (C) 類推解釋   (D) 限縮解釋

奇怪,擴張解釋不是也不被允許嗎?為何不能選?

這題我在公職王討論區有看到類似的問題
提出來給您作個參考

請問98地特法大15題-----罪刑法定

  maxstory 於 2009/12/29 上午 10:01:25 發表 ~

  下列何者不屬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
  (A)禁止溯及既往
  (B)禁止類推適用
  (C)禁止擴張解釋
  (D)構成要件明確

  我知道AB是對的
  那請問C為何錯?
  有何刑法擴張解釋的例子嗎?

  若無限制、恣意擴張適用要件或適用對象
  不是也會造成罪刑法定的違反嗎?
  麻煩大家幫忙解惑一下
  謝謝

相關回應:
1、wasimj於2009/12/29 上午 10:22:15 發表 ~

  下列何者不屬於罪刑法定原則的內涵
  (A)禁止溯及既往
  (B)禁止類推適用
  (C)禁止擴張解釋
  (D)構成要件明確

  ---->罪刑法定的內涵有分4個消極原則和2個積極原則
  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習慣法,禁止類推適用,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要有明確性與適當性
  沒有C答案的內容
  所以C是錯的
2、pinkychin於2009/12/29 上午 10:23:08 發表 ~

  關於刑法 第二十章 鴉片罪

  最高法院二十四年上字一六七○號判例:「煙灰含鴉片餘質,仍可吸食抵癮,縱僅出售
  "煙灰",亦無解於販賣"鴉片"之罪責。」

  該案判決中,就鴉片認立法之真義實應包含煙灰,此乃稱為擴張解釋。
3、3167709於2009/12/29 上午 10:43:54 發表 ~

  陳治宇老師說法
  <解釋>無徒增法律之適用 刑法可用
 
因為我這題法大也錯了
所以引三位大大的回答給您作參考

( A ) 12 甲懸賞廣告,乙先完成工作,丙雖較後完成工作,但先通知甲,則下列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乙先完成行為
      (B) 甲不須支付報酬給乙,因為丙先通知甲
      (C) 甲須支付報酬給丙,因為丙先通知甲
      (D) 甲不論是否善意,一旦支付報酬給丙,即不須再支付報酬給乙

為何是A?

本題考民法164條懸賞廣告的效力
該條第一項說,廣告人對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第二項也說,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權......
第三項又規定,前項規定,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根據這三項條文就可以作答了
選項A沒錯
B:甲因丙先通知而不給付於乙,僅限於甲為善意給付於丙時。
C:理由同上
D:甲須善意

( B ) 21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所提起之救濟,係屬下列何者?
      (A) 訴願     (B) 聲明異議   (C) 行政訴訟   (D) 仲裁

為何訴願不對?

本題留待高手解答


( B ) 39 20歲的甲、18歲的乙為某大學之學長學弟,甲學長幫乙學弟代考期末考某科,使乙順利及格。乙為感謝甲,便對甲表示說:「為了報答你幫我代考,送你一支限量手機!」甲允而受之。則該贈與契約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D) 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此題固然違反善良風俗,無效!
但題目單問:贈與之效力?D選項難道不對?
債權契約其「有因性」,是如何影響債權關係?

本題留待高人解答

( C ) 43 下列關於直接強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執行機關採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前皆應先採間接強制方法而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
      (B) 直接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即可執行
      (C) 解除物之占有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
      (D) 直接強制應由警察協助執行

請問:其他選項錯在那裡?

A:執行機關採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前『皆應』先採間接強制方法而不能達成執行之目的
行政執行法32條採取直接強制的情況有二:
(1)經間接強制不能達到目的
(2)或因情況急迫,若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
所以不是每次直接強制都要先採取間接強制。

B:直接強制不需要執行名義即可執行
我記得好像除了即時強制外(因為課本不在我身邊表情
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手段、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手段,都要有執行名義方能執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執行名義是執行法11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的裁定
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執行名義是執行法27條:法令、行政處分
直接強制是行為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手段,所以需要有執行名義。

C:解除物之占有屬於直接強制之方法
請見行政執行法28條

D:直接強制應由警察協助執行
原則上直接強制由原處分機關執行之。
但行政執行法6條有規定,執行機關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協助。
(詳見行執法6)
所以不是每一次都要警察協助執行,而是有必要時。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8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0:08 |
sudehui 手機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B ) 21 針對交通警察所開罰單(例如違規停車)有所不服,所提起之救濟,係屬下列何者?
    (A) 訴願   (B) 聲明異議   (C) 行政訴訟   (D) 仲裁

為何訴願不對?

【解答】警察所開的「違規通知單」已產生甲須繳納罰鍰之義務,再依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指出「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因此「機車違規通知單」是屬於行政處分。

在實務上警察為避免此困擾,已對此部份作一區分:
1.收到黃色單子是屬於觀念通知,是告訴你車子已經違規
2.紅色單子則會附上違規照片並通知你繳交罰鍰此才是屬於行政處分。

目前實務上對於「違規通知單」不服,其救濟程序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需等公路主管機關依違規通知單的事實再為「裁決處分」後,甲才得對「違規裁決書」表明不服向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受理前項異議,以裁定為之。不服前項裁定,受處分人或原處分機關得為抗告。但對抗告之裁定不得再抗告。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31 13:35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是誰開交通罰單?警察局或交通局?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4:10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 B ) 39 20歲的甲、18歲的乙為某大學之學長學弟,甲學長幫乙學弟代考期末考某科,使乙順利及格。乙為感謝甲,便對甲表示說:「為了報答你幫我代考,送你一支限量手機!」甲允而受之。則該贈與契約之效力為何?
    (A) 有效   (B) 無效   (C) 因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效力未定     (D) 有效,但乙的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
看不懂題意,試解
贈與是無償的單務契約行為.
A甲代乙考試過關
B乙送甲手機(贈與契約),則乙18未成人年所為單方意思表示?(還必須他方允受的單方意思表示)無效?.與A善良風俗無效,無關.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31 14:1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34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