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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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權:依民法具有形成權,而需法院始成行使之形成權,為提形成之訴,法院之判決即為形成判決.如民法1082離婚事由,各款通說,均為一個形成權,且只能由法院形成,故需提形成之訴.若為如民法92撤銷詐欺意思表示,則以意思表示即可撤銷,不必經法院行使形成權.又形成權,指一經行使即發生權利之得喪變更之權利. 2請求權:請求權為使特定為一定之行為(不行為)義務.通常有物的交付,或行為不行為(容忍)等義務.故提起給付之訴,法院之判決即為給付判決.請求同居之訴,為請求一定行為義務之履行,故為給付之訴,故法院之判決為給付判決,但因涉及自主性,不宜強制執行. 3有爭議:民法確認父子關係之訴, 3.1給付之訴:請求生父確認父子之婚生之意思表示. 3.2形成之訴:請求法院以判決形成親子法律關係 3.3確認之訴:依民訴247,只能就法律關係,證書,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有確認利益始能確認,親子關係是事實或法律關係,若是指真實血緣之事實,無庸法院確認.若指法律上婚生子女之關係,則可以確認,唯有認領,準正,可以提起,就不必確認之訴. 4沒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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