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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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形成权:依民法具有形成权,而需法院始成行使之形成权,为提形成之诉,法院之判决即为形成判决.如民法1082离婚事由,各款通说,均为一个形成权,且只能由法院形成,故需提形成之诉.若为如民法92撤销诈欺意思表示,则以意思表示即可撤销,不必经法院行使形成权.又形成权,指一经行使即发生权利之得丧变更之权利. 2请求权:请求权为使特定为一定之行为(不行为)义务.通常有物的交付,或行为不行为(容忍)等义务.故提起给付之诉,法院之判决即为给付判决.请求同居之诉,为请求一定行为义务之履行,故为给付之诉,故法院之判决为给付判决,但因涉及自主性,不宜强制执行. 3有争议:民法确认父子关系之诉, 3.1给付之诉:请求生父确认父子之婚生之意思表示. 3.2形成之诉:请求法院以判决形成亲子法律关系 3.3确认之诉:依民诉247,只能就法律关系,证书,法律关系之基础事实,有确认利益始能确认,亲子关系是事实或法律关系,若是指真实血缘之事实,无庸法院确认.若指法律上婚生子女之关系,则可以确认,唯有认领,准正,可以提起,就不必确认之诉. 4没听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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