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艾可貝 於 2009-11-29 00:05 發表的 :
【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委任】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不同行政主體間僅有委辦而無委託可能;有隸屬關系機關間亦僅得委任,不得委託。
題目所示為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此為有隸屬關系之機關僅得委任。
嗯~~還是不太了解這解答
委任和委辦的定義都很清楚
但題目只說中央與地方機關之間,中央依法將權限委予地方,並以委受機關名義(即地方機關)行之
中央與地方本就是兩個不同的行政主體
兩者間並沒有隸屬關係
何來委任之說??
不是只有在委辦範圍內,得將受委辦機關視為委辦機關之內部單位而已嗎??
雪到底是哪裡的觀念錯啦???
還是題目有沒解對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