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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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硬公司贩售A应用程式软体,有严重疏失B一处、轻微疏失C一处、及依贩售当D时技术也不能解决的漏洞一处。
后来发布漏洞修补E程式,但必须重新输入原先购买时的授权码及上网验证才能更新F。
甲、因88水灾造成原购买时的授权码遗失
乙、为内部网路(不能连结网网路),但人员会到用可携式储存媒体
丙、购买电脑时卖家安装程式且未交给授权码,但卖家已消失不知去向
丁、为未经授权的使用者,变成僵尸电脑造成戊、己等人受害
请问如果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各因上述情形无法更新修补漏洞而造成损害G,如何主张其权利;
如果是造成利益损失H,又如何主张其权利 .................. 本件为商品侵权行为(消保法7.8和民191-1)与不完全给付之讨论,如下: A:为贩售(原版)或(进口商) B重大过失,C抽像轻过失,为可归责事由,D(依消保7,8技术品质内)(或191-1)(商品侵权责任) E为不完全给付之迟延给付,须负迟延损赔. F为买家之附随义务(合理) 甲,不可归责,因不可抗力,故可以要求再给授权码.(附随义务) 乙,买方之内部人员,授权合理范围使用?不完全给付责任,给付迟延.侵权 丙,依消保法,原厂负责.不完全给付责任,给付迟延.侵权 丁,侵权行为人,并因而侵害另二人(公司不负责)(理由?自身危险行为类推)(不好说明?)
............ 造成损害?利益损失?(指民法216,所受损失,所失利益?) 或227第2项之,固有利益损失,或不完全给付之履约损失? ............. 以不全完给付来看: 甲,一般合法用户,给付迟延损失,227I,固有损失227II(机器受损),已合理有可得利益损失(216)所失利益.(软体公司可归责) (乙,丙相同) 丁,则因损失为自招,和软体公司无关.(损害成立无因果关系) 为丁加害的二人,向乙求偿.与软体公司无关.(无相当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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