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用程漏洞無法更新造成損失,如何主張權利。

Home Home
引用 | 編輯 kenken8168
2009-11-22 19:59
樓主
推文 x0
狠硬公司販售應用程式軟體,有嚴重疏失一處、輕微疏失一處、及依販售當時技術也不能解決的漏洞一處。

後來發布漏洞修補程式,但必須重新輸入原先購買時的授權碼及上網驗證才能更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2 20:29
1樓
  
契約附隨義務?
消保7或民191-1商品製造人責任?(侵權)

獻花 x1
引用 | 編輯 xs968sx
2009-11-23 11:36
2樓
  
不知道有没有

瑕 疵擔保(不完全給付)、或加害給付的問題,還有消保法第8條的連帶責任。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12191219
2009-11-24 08:53
3樓
  
如果這是實例
暫時丟開法律面
最好丟到消保官https://back.cpc.gov.tw/backend/FrontAddEvent/FrontEndStep1.aspx?eventtype=0線上申訴
廠商大多會稍讓步

獻花 x0
引用 | 編輯 春之柏
2009-11-24 21:50
4樓
  
狠硬公司販售A應用程式軟體,有嚴重疏失B一處、輕微疏失C一處、及依販售當D時技術也不能解決的漏洞一處。

後來發布漏洞修補E程式,但必須重新輸入原先購買時的授權碼及上網驗證才能更新F。

甲、因88水災造成原購買時的授權碼遺失

乙、為內部網路(不能連結網網路),但人員會到用可攜式儲存媒體

丙、購買電腦時賣家安裝程式且未交給授權碼,但賣家已消失不知去向

丁、為未經授權的使用者,變成僵屍電腦造成戊、己等人受害


請問如果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各因上述情形無法更新修補漏洞而造成損害G,如何主張其權利;

如果是造成利益損失H,又如何主張其權利
..................
本件為商品侵權行為(消保法7.8和民191-1)與不完全給付之討論,如下:
A:為販售(原版)或(進口商)
B重大過失,C抽像輕過失,為可歸責事由,D(依消保7,8技術品質內)(或191-1)(商品侵權責任)
E為不完全給付之遲延給付,須負遲延損賠.
F為買家之附隨義務(合理)
甲,不可歸責,因不可抗力,故可以要求再給授權碼.(附隨義務)
乙,買方之內部人員,授權合理範圍使用?不完全給付責任,給付遲延.侵權
丙,依消保法,原廠負責.不完全給付責任,給付遲延.侵權
丁,侵權行為人,並因而侵害另二人(公司不負責)(理由?自身危險行為類推)(不好說明?)

............
造成損害?利益損失?(指民法216,所受損失,所失利益?)
或227第2項之,固有利益損失,或不完全給付之履約損失?
.............
以不全完給付來看:
甲,一般合法用戶,給付遲延損失,227I,固有損失227II(機器受損),已合理有可得利益損失(216)所失利益.(軟體公司可歸責)
(乙,丙相同)
丁,則因損失為自招,和軟體公司無關.(損害成立無因果關係)
為丁加害的二人,向乙求償.與軟體公司無關.(無相當因果關係)
.........

獻花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