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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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硬公司販售A應用程式軟體,有嚴重疏失B一處、輕微疏失C一處、及依販售當D時技術也不能解決的漏洞一處。
後來發布漏洞修補E程式,但必須重新輸入原先購買時的授權碼及上網驗證才能更新F。
甲、因88水災造成原購買時的授權碼遺失
乙、為內部網路(不能連結網網路),但人員會到用可攜式儲存媒體
丙、購買電腦時賣家安裝程式且未交給授權碼,但賣家已消失不知去向
丁、為未經授權的使用者,變成僵屍電腦造成戊、己等人受害
請問如果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各因上述情形無法更新修補漏洞而造成損害G,如何主張其權利;
如果是造成利益損失H,又如何主張其權利 .................. 本件為商品侵權行為(消保法7.8和民191-1)與不完全給付之討論,如下: A:為販售(原版)或(進口商) B重大過失,C抽像輕過失,為可歸責事由,D(依消保7,8技術品質內)(或191-1)(商品侵權責任) E為不完全給付之遲延給付,須負遲延損賠. F為買家之附隨義務(合理) 甲,不可歸責,因不可抗力,故可以要求再給授權碼.(附隨義務) 乙,買方之內部人員,授權合理範圍使用?不完全給付責任,給付遲延.侵權 丙,依消保法,原廠負責.不完全給付責任,給付遲延.侵權 丁,侵權行為人,並因而侵害另二人(公司不負責)(理由?自身危險行為類推)(不好說明?)
............ 造成損害?利益損失?(指民法216,所受損失,所失利益?) 或227第2項之,固有利益損失,或不完全給付之履約損失? ............. 以不全完給付來看: 甲,一般合法用戶,給付遲延損失,227I,固有損失227II(機器受損),已合理有可得利益損失(216)所失利益.(軟體公司可歸責) (乙,丙相同) 丁,則因損失為自招,和軟體公司無關.(損害成立無因果關係) 為丁加害的二人,向乙求償.與軟體公司無關.(無相當因果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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