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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择题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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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之人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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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选择题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题库考题
甲向乙租A屋,以书面经一年租期,期满甲仍使用A屋,乙继续收租金,2个月后再出售A屋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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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5 00:00 |
roger_819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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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民法选择题问题--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民法第425条:(租赁物)出租人于租赁物交付后,承租人占有中,纵将其
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其租赁契约,对于受让人仍继续存在。
“买卖不破租赁”,意思是说,该租赁物(一般指的是房地)如已出租给第二人,出租人于租
赁期间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但原本的租赁契约对于第三人(受让
人)仍然继续存在,此时受让人变成了出租人,俟租赁契约期效届满时,此租赁
契约才告终止。
但是,此第425条有一些例外不适用规定,同条文第二项规定,于未经公证
之不动产租赁契约,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适用之。
此项排除适用规定的意思,是防范有人故意利用“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文,
以不当的企图,使原租赁受让人长久或甚至永远空有受让之名,而无法收回自已
或另为他用之结果,所以特别规定未经公证而租约超过五年,或没订租期之不动
产租赁,就不能适用,变成“买卖可破租赁”。
所以本案例租赁契约已经失效,租赁契约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由丙决定是否继续出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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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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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5 01:37 |
firstnoel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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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契约已到期属无约状态所以丙是最终之所有权者故选B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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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1-05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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