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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以下刑期 可易服社会劳动
半年以下刑期 可易服社会劳动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10veeisi5/*[url][/url] 更新日期:2009/09/01 02:55 李永盛/台北报导 中国时报【李永盛/台北报导】

代表刑事政策重大变革的易服社会劳动制度,今(一)日正式上路,未来判刑六个月以下的受刑人,可以经检察官同意后选择社会劳动,代替原本的坐牢或罚金。法务部合计,每年可有八亿到十五亿元的净效益。

法务部政务次长黄世铭表示,社会劳动原则上以六小时折算一日,每天最长十二小时,最少一小时,若受刑人被判刑六个月,则要服一千零八十小时的社会劳动,但制度也有弹性,不一定每天参加,只要在一年内服完所有的劳动时数即可。

引用奇摩新闻2009090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9-01 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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