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04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魔力小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分別共有和區分所有?
關於其條文適用有點分不清楚~
1.分別共有:
乃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共享其所有權之謂也。此種共有為共有之常態,故亦稱「通常共有」。我民法
第八百十七條逕稱為「共有」,其權利人稱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8-24 16:31 |
凡思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就我的瞭解: 表情

1.分別共有也可以用在建築物,如甲乙合資購買廠房。

2.分別共有,分,應有部分與共用物,

區別所有,則,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

兩者概念雷同,不同在於區別所有僅適用於建築物,且是構造上及使用上得區分為數部分,

由數人各有專有部分,並就共有部分比例享有所有權。

3.簡單記法,就是區分所有就是針對公寓大廈的! 表情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謝謝解答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09-08-24 18:1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9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