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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求!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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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7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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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祈求!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条解析。
(一)受雇者任职满一年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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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8-06 18:01 |
TACOBBQ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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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仅就法条条文文义作解释,如有违误请不吝指正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第1项
受雇者任职满一年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
(一)申请留职停薪育婴之条件:
1. 申请者必须为受雇者,所谓受雇者,依第3条第1款定义为「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薪资者。」
2. 申请者必须受雇任职满一年。
3. 申请者必须有满三岁前之子女。
(二)申请留职停薪之期间
1. 至子女满三岁为止
2. 依但书所示,最长不得逾二年。
3. 同时有数个未满三岁之子女者,期间应合并计算之。此情形即应将因年长子女所申请之育婴假期间与因年幼子女所申请之育婴假期间合并计算,依条文解释,此一合并计算之期间最长仍不得逾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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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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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8-07 17:22 |
evo73107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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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大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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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8-15 1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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