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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营业税
假设我国之营利事业甲,于民国92年5月25日向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

亦无营业代理人之外国营利事业乙购买勞务新台币100万元,请问:

1.在何种情形下,可免纳我国营业税?

2.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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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等待中读书,在读书中等待..
不张扬,不言弃,不着急..默默的等待时间的到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8-01 21:28 |
ushine9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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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者,应由劳务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同法第10条或第11条但书规定税率,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之。但买受人为依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购进之劳务系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其为兼营第8条第1项免税货物或劳务者,缴纳之比例由财政部定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08-15 22:16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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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营利事业
1.在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应由劳务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依5%.1%(保险再保),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之
  (1)供营业使用:免税
  (2)非供营业使用:课营业税
  (3)但为兼营营业人(加值型营业人+免税营业人)缴纳比例由财政部定之.

2.在境内有固定营业场所:课营业税

帮你整理的 应该是这样吧 兼营营业人有两种(加值+非加值OR加值+免税) 出处施敏课本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8-16 2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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