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抽象的说
但是我只知道
319第三款
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自诉不可分)。但不得
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或第三百二十一条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所以单一案件:(想像竞合犯)
甲->A:刑法271杀人.非告诉乃论
甲->B:284过失伤害.告诉乃论
B以319III犯罪事实之一部提起自诉者,他部虽不得自诉亦以得提起自诉论.所以杀人罪也
要进入自诉庭.但不得提起自诉部分系较重之罪.不在此限->系因为杀人罪是分告诉乃论之罪
所以原本284过失伤的的部分要改进入公诉庭因为杀人罪为非告诉而因刑诉267.所以及于284
过失之上的部分
或是:甲侵入乙宅.叫乙内乱乃论
假使甲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与100条(内乱)
而乙要自诉306(侵入住宅)但是100条(内乱).是319III或其第一审属于高等法院管辖
所以要进入全部公诉
或是.甲为乙父.甲挥棍打丙时.打中丙亦.不慎打瞎乙
丙以伤害提自诉.但是乙之部分过伤致重伤因为刑诉321.所以全部还是要跑到公诉程序
--------------->以上为个人乱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