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抽象的說
但是我只知道
319第三款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自訴不可分)。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
所以單一案件:(想像競合犯)
甲->A:刑法271殺人.非告訴乃論
甲->B:284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B以319III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所以殺人罪也
要進入自訴庭.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不在此限->係因為殺人罪是分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原本284過失傷的的部分要改進入公訴庭因為殺人罪為非告訴而因刑訴267.所以及於284
過失之上的部分
或是:甲侵入乙宅.叫乙內亂乃論
假使甲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與100條(內亂)
而乙要自訴306(侵入住宅)但是100條(內亂).是319III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
所以要進入全部公訴
或是.甲為乙父.甲揮棍打丙時.打中丙亦.不慎打瞎乙
丙以傷害提自訴.但是乙之部分過傷致重傷因為刑訴321.所以全部還是要跑到公訴程序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