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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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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96一個疑問
有一題96年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想請教大家:

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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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道彩虹,雨過了就該閃亮整片天空
讓我深愛的你感到光榮
身為一道彩虹,盡全力也要換你一段笑容
夠了 我愛你 不必人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凱擘 | Posted:2009-06-30 15:42 |
pwter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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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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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條文及增修條文並無明文規定罷免總統、副總統之(事由)。 (但有規定罷免的憲政程序)

2.答案B的意思跟題目沒有關係。(因為妳聯想到憲法第52條)

3.憲法第52條是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並不是題目要問的意思。

4.憲法第52條是總統所犯為內亂外患罪以外之罪,尚須先啟動罷免或彈劾程序,
使之解職後始得追究刑事責任故憲法第52條可解釋為:
A.總統犯內亂外患罪,不須經解職,即應受刑事訴究
B.總統犯內亂外患罪以外之罪,經罷免或解職後可受刑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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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6-30 1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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