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pay
|
分享:
▲
▼
刑法-血親性侵應如何論罪科刑? 想請問一下,血親性侵的刑法論罪問題。
假設父親性侵未成年的女兒,(是否未滿十四歲呢) 是否只論以刑法第232條引誘容留特別關性者性交猥褻罪,然後依照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加重1/2的刑期呢? 個人拙見~
1、應當不成立刑法第232條引誘容留特別關性者性交猥褻罪,因為本來父親就有義務在養小孩,除非你能証明,他是為了性侵小孩,才生養小孩的~不然感覺上和此法條並無很大關系~
2、應有下例幾條: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2 條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100 (by 大麗絲) | 理由: 謝謝提供思考脈絡!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