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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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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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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求助] 法律行為vs非法律行為 原始取得vs繼受取得
請問下列何者為基於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動產質權?
A.繼承取得
B.時效取得
C.法定質權之取得
D.動產質權與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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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05 10:39 |
國考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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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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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的發生:
1.絕對的發生-
原始取得--原權利上的負擔會相減 如無主物的先占-遺失物的拾得-發現埋葬物.....因為這些的取得使的原權利上的負擔會減少
2.相對的發生
繼受取得--原權利上的負擔不相減
概括繼受--如繼承
特定繼受--如買賣-贈與
創設繼受(設定繼受)--如地上權-抵押權-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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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新人用心回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5-05 22:15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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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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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討論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時,需從所有的『人的活動』開始分類,最廣泛的是A階層『社會生活事實』

從A階層『社會生活事實』往下則分『法律事實』與『非法律事實』兩個B階層

從B階層『法律事實』往下則分『行為事實』與『非行為事實』兩個C階層

從C階層『行為事實』往下則分『適法行為』與『不法行為』兩個D階層

從D階層『適法行為』往下則分『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兩個E階層

從E階層『表示行為』往下則分『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兩個F階層

其中,E階層『非表示行為』就是『事實行為』

所以第二個問題:非法律行為請問是否等同於事實行為??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8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分享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11:15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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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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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自鄭玉波先生所著法學緒論
一、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發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準法律行為:同屬當事人之表示行為,但法律效果之發生非因表意人之意思表示,而係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
事實行為:因自然人之事實上動作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之行為,其不需有內部之效果意思,故並非表示行為之一種。
二、
權利義務之發生者,即權利義務開始與其主體相結合之謂也。可分絕對的發生與相對的發生兩種。
絕對的發生者,乃非基於既存之權利義務而發生,純係一種原始的新的權利義務之發生,故單在權利方面而言,謂之原始取得,例如無主動產之先占,遺失物之拾得,及時效取得等。
相對的發生者,即基於前主之權利義務而生者也。此種發生若單從權利方面觀之,則謂之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復可分為下列四項:
(一)概括繼受:亦謂之包括繼受,係基於一個原因,合多數權利義務為一體,而繼受者,例如繼承,及公司合併是。
(二)特定繼受:即基於個個原因,而繼受個個權利者,例如買賣及贈與是。
(三)移轉繼受:前主權利原樣移於後主,謂之移轉繼受。一般之繼受,大抵如此。
(四)創設繼受:亦稱設定的繼受,即將前主權利之內容之一部,作為別種權利而繼受者,例如地上權,抵押權之設定是。

學而不思則罔,思而不學則殆。學而時習之,不亦說乎?
表情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5-06 17:11 |
mickey831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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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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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看不懂捏
請問ABC三個都不算是法律行為嗎?
D為什麼是呢?
還是不了解怎麼分辨法律行為


努力實現夢想
╭Love❤Mickey╮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APNIC | Posted:2009-06-25 10:15 |
davidd4081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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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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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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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再次說明:

在討論法律行為與非法律行為時,需從所有的『人的活動』開始分類,最廣泛的是第一階層『社會生活事實』,所有與人的活動有關的事項都包含第一階層內。

第一階層『社會生活事實』往下則分第二階層的『法律事實』與『非法律事實』,分類的標準是『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意義』,也就是有些『社會生活事實』可以發生權利義務的變動,但有些不會;例如朋友間邀約看電影、親戚間拜年等都不會發生權利義務的變動,屬『非法律事實』。

第二階層『法律事實』往下則分第三階層的『行為事實』與『非行為事實』,分類的標準是『跟行為主體有關』,也就是跟人的行為有關的屬『行為事實』,而跟人的行為無關,但是有可能發生權利義務的屬『非行為事實』;行為事實涉及人的精神作用,跟人的主觀上、內心意識上、目的上沒有關係的,屬『非行為事實』,非行為事實分事件與狀態兩種。

第三階層『行為事實』往下則分第四階層的『適法行為』與『不法行為』,分類的標準是『是否符合法律上的價值判斷』,也就是符合法律上價值判斷的行為屬『適法行為』,而違反法律上價值判斷的行為屬『不法行為』,不法行為分侵權行為與違背契約義務兩種類型。

第四階層『適法行為』往下則分第五階層的『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分類的標準是『是否行為人以一定的意思為內容而表示於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反過來說,如果不以表示一定之意思為必要,不需要將內心一定之意思表示於外部,而且不論行為人內心有如何之意思,只要客觀上有某種行為就可以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這種行為稱為『非表示行為』,亦稱『事實行為』。

第五階層『表示行為』往下則分第六階層的『法律行為』與『準法律行為』,分類的標準是『法律效果發生的原因』,基於表意人內心之意思屬法律行為,基於法律之規定屬準法律行為

綜上:

A、B、C均不屬法律行為。


個人淺見,請參考!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9-06-25 11:32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6-25 11:26 |
yeat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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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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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看不太懂,畢竟因在下非法律系,面對如此多的專業名詞結合實在搞的很混亂....


請問還有高手能以白話或是舉例的方式說明嗎?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1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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