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25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ocoleogy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教唆犯與正犯
甲對丙有敵意 餐廳中吃飯遇到丙  請服務生乙把一塊有毒的牛排端給丙
後來甲走了之後  乙要端有毒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03 16:02 |
oak81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不清不礎,尚難論斷以下二罪:
乙不成立預備殺人----->我的答案是預備殺人
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我的答案是教唆預備殺人
(建議以完整的題目來發問,否則差幾個字,差很多)

惟吾人以為,就依題旨而言,乙之行為應為無罪
其因乙欠缺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僅為甲之殺人工具
另外,就甲而言,甲請乙服務生把一塊有毒的牛排端給丙之行為,
仍是利用乙為殺人之工具,以遂其犯罪目的之達成,
其過程中,甲具有優越性認知,係具有支配乙之意識甚明,
職是之故,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又乙要端有毒牛排給丙 ,不料丙早已離開,
是為著手後之未遂階段,且刑法第271條第2項亦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綜合上述,乙之行為原則上應為無罪,甲之行為則成立殺人未遂之間接正犯。

(因為題目並未明示乙是否知情,且教唆犯需要有雙重教唆故意
 ,教唆特定之犯罪行為,依題旨,題未見這些要件)

以上為個人見解,有錯請不吝指正,以利吾人法學概念更上一層樓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5-03 18:5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03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