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不清不礎,尚難論斷以下二罪:
乙不成立預備殺人----->我的答案是預備殺人
甲成立教唆殺人未遂----->我的答案是教唆預備殺人
(建議以完整的題目來發問,否則差幾個字,差很多)
惟吾人以為,就依題旨而言,乙之行為應為無罪
其因乙欠缺殺人罪之構成要件主觀故意,僅為甲之殺人工具
另外,就甲而言,甲請乙服務生把一塊有毒的牛排端給丙之行為,
仍是利用乙為殺人之工具,以遂其犯罪目的之達成,
其過程中,甲具有優越性認知,係具有支配乙之意識甚明,
職是之故,甲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又乙要端有毒牛排給丙 ,不料丙早已離開,
是為著手後之未遂階段,且刑法第271條第2項亦有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綜合上述,乙之行為原則上應為無罪,甲之行為則成立殺人未遂之間接正犯。
(因為題目並未明示乙是否知情,且教唆犯需要有雙重教唆故意
,教唆特定之犯罪行為,依題旨,題未見這些要件)
以上為個人見解,有錯請不吝指正,以利吾人法學概念更上一層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