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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听说立法院通过了新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规定以后不能吃狗肉了,这是不是真的? 【刘昌仑律师╱林圣彬律师解答】 立法院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通过野生动物保护法一部分的新规定,把猫跟狗规定是宠物的一种,既然是宠物,就不可以虐待,不可以为了吃而把它们宰杀,也不可以为了吃它们而买卖它们。在现今社会已较少人吃猫肉,所以较少有吃猫肉方面的问题,可是却有一些人爱吃狗肉,这就产生问题了,有人认为狗怎么可以杀来吃呢?也有人认为,狗也是动物的一种,吃狗肉就跟吃其他动物的肉一样,没什么大不了。不过近年来人们提倡「狗权主义」的新口号越来越受到重视,爱狗人士也越来越多,纷纷站出来为狗说话。是故原来我国旧有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杀狗,不行。但是卖狗肉,吃狗肉并不处罚。因此那些卖狗肉或是吃狗肉的人说:我没有杀狗呀,不是我杀狗的,是别人做的,我只是卖狗肉或吃狗肉而已!法律因为无法证明是谁杀狗?故对卖狗肉或吃狗肉的人,就无法处罚。现在新法已通过,新的法律明白规定,猫跟狗是宠物的一种,我们要爱护宠物,不可以虐待宠物,不可以为了吃而把宠物宰杀,也不可以为了吃宠物而买卖宠物。所以杀狗本来就要处罚,卖卖狗肉,要处罚,吃狗肉者也要处罚。现在如果杀狗、卖卖狗肉、吃狗肉,均可以罚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之罚锾。所以,我们实在不必要为了贪图一时口腹之欲,触犯法律而被罚钱。 PS:狗猫是人类最好的朋友!所以一定要爱它们~不要伤害它们。 还有~千万不能吃狗猫,吃狗猫是野蛮人的行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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