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20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lys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9 鲜花 x6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罚单属不属于公文书?
这是一个朋友今天问我的问题:

今天甲被开罚单,抢下警察手中的罚单并撕毁
除了毁损以外有没有抢夺的问题?
如果有的话,甲的罪数竞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1 22:40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从警察手中抢下罚单,成立刑法第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
二、罚单应属公务员本于职务上之关系而掌管之物品。撕毁罚单的行为成立刑法第138条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同时又实现刑法第352条毁损文书罪,依刑法第55条规定,成立想像竞合并从一重处断,论以刑法第138条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
三、结论:从警察手中抢走罚单并撕毁之数行为,应依刑法第50条之规定,实质竞合并合处罚。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1 23:08 |
Alyso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9 鲜花 x69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lmasy0311 于 2009-04-01 23:0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一、从警察手中抢下罚单,成立刑法第135条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罪。
二、罚单应属公务员本于职务上之关系而掌管之物品。撕毁罚单的行为成立刑法第138条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同时又实现刑法第352条毁损文书罪,依刑法第55条规定,成立想像竞合并从一重处断,论以刑法第138条妨害职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
三、结论:从警察手中抢走罚单并撕毁之数行为,应依刑法第50条之规定,实质竞合并合处罚。

那是不是跟抢夺罪无关?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充实!
只有忙碌才能让自己更成长!
期待自己可以更成长
期待自己能一步一步达到自己的目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1 23:43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lyson 于 2009-04-01 23:4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那是不是跟抢夺罪无关?



抢夺是财产法益....

也就是说抢夺罪乃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但题目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恼羞成怒把罚单撕烂之毁损犯意.而非意图自己或他人所有....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02 06:5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winkor) | 理由: 用此角度解题,未尝不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02 00:34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抢夺罪该当 毁损不该当
抢夺之他人,是指非自己以外,该罚单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单独属于甲,所以仍是值得保护的具体财产法益,而不是抽象的超个人法益。

不过这牵涉到财产法益的不法所有意图理论,很多争议的,说抢夺不该当,毁损该当也是一种有道理的说法。

个人的想法是如果你抢人家动产后,抢之前就想看一下就还他,那是没有不法所有意图,因为根本上并没有对该财产权造成多大的侵害。就像使用窃盗的借骑一下脚踏车。

可是如果你是抢了一个棒棒糖,舔了好多口然后还对方,我想是该当抢夺罪的,因为相对于该棒棒糖的价值而言,大概减少的比例是相当的高,高到我们值得用刑法去计较他,至于该棒棒糖本身的价值低的我们不值得用刑法去处理的话,那是从整体的财产而言,而且应该也是在微罪不举来处理。

实务上对偷汽车用下后然后还人家,认为汽油的减少导致价值减少,倒也不是无的放失,不过从汽车整个价值的比例而言可能还是影响不大。

另外从事对该动产的毁损或抛弃,也可以说是自以为所有人的权能来做的啊。不过学说上是认为毁坏不是据为所有的意图。 


而在本案抢了之后马上撕掉,大概比舔棒棒糖还彻底一点吧。所以个人认为可能该当不法所有意图,不过大概跟学说不太一样,纯属个人见解。

另外如果是在正在抢的时候撕掉的,那一定是毁损。
抢到之后休息了一秒,然后再撕掉,就有可能是抢夺。

差一秒真是机车 表情 表情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4-03 05:1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观念正确,论述精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4-03 04:55 |
bear7511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抢下警察手中的罚单并撕毁?

结论:惟成立刑法第138条(妨损公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
(因为352=>用在一般人  ;138=>则是公务员执行时(警察))

这我个人看法~请大家批判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08:24 |
bear7511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一思~因打太快了没看清楚~因有一个字打错了我重贴)
结论:惟成立刑法第138条(毁损公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
(因为352=>用在一般人  ;138=>则是公务员执行时(警察))

这我个人看法~请大家批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 (by winkor) | 理由: 思考方向正确,已点出刑138与刑352为法条竞合之特别或吸收关系,两者竞合仅论刑138已足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9-04-03 08:26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bear75117 于 2009-04-03 08: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结论:惟成立刑法第138条(毁损公务上掌管之文书物品罪)
(因为352=>用在一般人  ;138=>则是公务员执行时(警察))
这我个人看法~请大家批判
成立138并不单纯只因一般人和公务员的差别,在此行为人也只是一般人。
应该依想像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从一重处断。
138五年以下,352三年以下,论以本刑较重之罪。
不过其实你说得也不是没有道理,
因为侵害国家法益会比个人法益来的严重,论以138属合理推断。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08:56 |
洪法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鲜花 x57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
侵害国家法益:内乱、外患、妨害国交、渎职、妨害公务、妨害投票、妨害秩序、脱逃、藏匿犯人及烟灭证据、伪证及诬告。
侵害社会法益:公共危险、伪造货币、伪造有价证券、伪造度量衡、伪造文书印文、妨害性自主、妨害风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妨害农工商、鸦片、赌博。
侵害个人法益:杀人、伤害、堕胎、遗弃、妨害自由、妨害名誉及信用、妨害秘密、窃盗、强夺强盗及海盗、侵占、诈欺背信及重利、恐吓及掳人勒赎、赃物、毁弃损坏、妨害电脑使用。
表情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4-03 09:4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82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