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uberose 於 2009-03-30 23:16 發表的 :
因為父親殺害母親,所以小孩、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是被害家屬
但因為父親死了,無從向他本人追討,
而小孩繼承父親的財產(財產以及債務),小孩又未成年,當然要找法定代理人,
又找上了母親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
如果當初父親去世時,辦理拋棄繼承或是限定繼承,就不會被不知變通的法官搞那麼久了
不過新聞沒寫清楚,當初這一百多萬的被害補償金是由誰給的?
雖然新聞強調是"司法單位 不之變通",但我想這應該跟"誰領了補償金"有關.
"受害補償金"應該只是"政府"先行代墊,再向"加害人"索取,它並非政府出的救濟金,不是嗎?
如果是這樣,司法單位當然要索回這筆錢.
當時領補償金的人有沒有退回才是關鍵吧?
受害人家屬也是加害人家屬,他們是自家殘殺,當初根本就不應該發放受害者補償金"吧?
一頭霧水,請專家們給我們指導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