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考选部征求意见说明考选部回函如下:
您好:
前有相同来函经本部主管司答覆如下,请参考。
一、依公务人员考试法规定,公务人员考试分高等(一、二、三级)、普通、初等考试,为因应特殊性质机关之需要及照顾身心障碍者、原住民族之就业权益,得举办特种考试。本部目前所办26项公务人员初任考试,其中有21项为特种考试,为回归公务人员取才以高普初等考试为主,特考为辅之立法意旨,爰研拟部分特考纳入高普初等考试之可行性,惟未来如经决定纳入并完成修法程序,其及格人员之转调即受高普初等考试相关法规规范,合先叙明。
二、公务人员特考举办之目的,系因应机关特殊需要,为免人才流动频繁,影响机关业务推展,并符专业专才之旨,爰有6年限制转调之规定,未来部分公务人员特考纵经依法定程序纳入高普初等考试举办,原特考及格人员仍应受考试举办时所适用之相关考试法规有关6年内不得转调申请举办特种考试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学校以外机关、学校任职规定之限制,俾符特考举办之意旨。
请问有谁能很白话的说明这段话的意思呢?
公文的阅读很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