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789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rbrob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系争是指什么啊?
在行政法上可以看到系争法规、系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5 16:15 |
Raycool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就是指该事实「所涉及」到的法规、措施
「本件所涉及到或应适用的法规」在法律用词里就会变成「系争法规」
只是比较文言的说法罢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5 16:28 |
hrbrob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您回答,为什么法律用词要用的这么文诌诌,不能用的白话一点吗?国文中应该也很少这样用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5 17:2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要形成特有的字汇啊,以与其他社会科学做区别,而经年累月形成法学家与实务的共识,成为他们交流时,可以节省与其他科学区别的时间跟精力。

比如说一讲到系争,就知道是在谈法律问题,此时就不要再拿政治理论或政治的价值判断来作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以避免双方牛头不对马嘴,浪费彼此的时间跟表情。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5 21:08 |
hrbrobi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受教了,不过还是觉得不需要用这么冷僻的字眼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25 22:4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还有另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节省时间,法院多用简洁的字眼,就像代数的X、Y,如果用白话的的叙述可能要花费比较多的字数跟时间,站在诉讼经济的立场,不论是为了节省法官自己的时间跟心力,或是替法院国家及诉讼当事人解省时间而言,都会倾向用简洁并已相约成俗的字眼以代冗长的白话。

着眼于诉讼经济功能发挥啊。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26 09:5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1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