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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cool
2009-02-25 16:28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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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該事實「所涉及」到的法規、措施
「本件所涉及到或應適用的法規」在法律用詞裡就會變成「系爭法規」 只是比較文言的說法罷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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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2-25 21:08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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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形成特有的字彙啊,以與其他社會科學做區別,而經年累月形成法學家與實務的共識,成為他們交流時,可以節省與其他科學區別的時間跟精力。
比如說一講到係爭,就知道是在談法律問題,此時就不要再拿政治理論或政治的價值判斷來作為支持或反對的理由,以避免雙方牛頭不對馬嘴,浪費彼此的時間跟表情。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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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2-26 09:50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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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另個比較重要的原因,就是為了節省時間,法院多用簡潔的字眼,就像代數的X、Y,如果用白話的的敘述可能要花費比較多的字數跟時間,站在訴訟經濟的立場,不論是為了節省法官自己的時間跟心力,或是替法院國家及訴訟當事人解省時間而言,都會傾向用簡潔並已相約成俗的字眼以代冗長的白話。
著眼於訴訟經濟功能發揮啊。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