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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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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小問題 請教大家@@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會同辦理者,
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未應經該行政機關會同辦理
者,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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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8-10-30 21:17 |
clark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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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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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違反程序此為得補證之行政處分,不當然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所以要回歸到行政處份之規定。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1-04 1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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