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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为悖离行政伦理之议题 ⑴贪污:①薄燮(Pasha)在<治国之道>中指出:「贪污,系为政治万恶之渊,亦为其暴政之源。贪污对 政权的影响,甚于任何形式的不公与荷政,因为贪污会彻底摧毁人民对国家的信心与认同」。 ②凯顿夫妇的分析,贪污可就公共利益、公共职责及市场取向加以分类说明。 ③香港于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 ⑵多手与脏手: ①多手(many hands):是指一个组织的诸多单位不能就行动负起个别责任,只将自己视为整体运作的 一小部份;「无脸政府」。 ②脏手(dirty hands):乃是指一件事情的处理,往往会透过某个单位或个人的不义之手才能圆满成功, 导致一个组织或人员在公共生活中发生不符伦理的行为。 ⑶说谎、欺瞒及沟通扭曲: ①说谎(lying):是指行为者对另一位行为者未能道出事实的全部真象。 ②欺瞒(cheating):则指一位行为者对另一位行为者施予有意的蒙骗,以致未能说出全部事实。 ③哈伯玛斯(Habermans)在建构其「理想的言谈情境」时,认为一套实用的沟通典则应建立在以下四个 基础上:①可理解性②真实性③真诚性④正当性。 由上可见,唯一没有提到悖离行政伦理的选项就是「违法」,个人浅见以为,因为行政伦理通常为道德标准,较不具法律拘束性(或游走于法律边缘),而违法是公务员明知违反法律,超出行政伦理道德之范围,明显已经牵涉到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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