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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為悖離行政倫理之議題 ⑴貪污:①薄燮(Pasha)在<治國之道>中指出:「貪污,係為政治萬惡之淵,亦為其暴政之源。貪污對 政權的影響,甚於任何形式的不公與荷政,因為貪污會徹底摧毀人民對國家的信心與認同」。 ②凱頓夫婦的分析,貪污可就公共利益、公共職責及市場取向加以分類說明。 ③香港於1974年成立「廉政公署」。 ⑵多手與髒手: ①多手(many hands):是指一個組織的諸多單位不能就行動負起個別責任,只將自己視為整體運作的 一小部份;「無臉政府」。 ②髒手(dirty hands):乃是指一件事情的處理,往往會透過某個單位或個人的不義之手才能圓滿成功, 導致一個組織或人員在公共生活中發生不符倫理的行為。 ⑶說謊、欺瞞及溝通扭曲: ①說謊(lying):是指行為者對另一位行為者未能道出事實的全部真象。 ②欺瞞(cheating):則指一位行為者對另一位行為者施予有意的矇騙,以致未能說出全部事實。 ③哈伯瑪斯(Habermans)在建構其「理想的言談情境」時,認為一套實用的溝通典則應建立在以下四個 基礎上:①可理解性②真實性③真誠性④正當性。 由上可見,唯一沒有提到悖離行政倫理的選項就是「違法」,個人淺見以為,因為行政倫理通常為道德標準,較不具法律拘束性(或遊走於法律邊緣),而違法是公務員明知違反法律,超出行政倫理道德之範圍,明顯已經牽涉到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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