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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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洗官是第5條第1項第2款,你引成同條同項第1款了 第5條第1項規定如次:
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 給: 一、權理人員依權理之職務所列最低職等支給。 二、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者,其職務加給依所任職務 所列最高職等支給。
第1款權理人員跟洗官一點關係也沒有,這款規定並沒有實質修正,只作了文字修正 實質意義並未改變
而第2款,則是防止洗官,以前公所課長都8等,然後秘書9等,依舊法規定, 就發生課長輪流去當秘書,等銓敘合格實授9等了,再回任課長, 結果發生一堆人占8等課長缺,卻都能領9等專業加給和9等主管加給的不合理現象 大家戲稱此情形為"洗官"
規定修正後,9等的人再去占8等主管缺,只能領9等專業加給+8等主管加給(主管加給是職務加給的一種)
而在規定修正前降調的人,繼續讓他們有3年過渡期繼續領9等專業加給和主管加給,但3年後,專業加給還是9,主管加給就變8了
此過渡規定在第5條第3項,文字如次: 銓敘審定職等高於所任職務所列最高職等,並以依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職務 加給有案者,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五日本條文修正施行後三年內, 仍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
以上,了解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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