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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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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官府人的题目一题@@
少年事件处理法
第二十三条之一
少年行踪不明者,少年法院得通知各地少年法院、检察官、司法警察机关协寻之。
不得公告或登载报纸或以其他方法公开之
协寻少年,应用协寻书,记载左列事项,由法官签名:
一、少年之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国民身分证字号、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辨别
    之特征。但年龄、出生地、国民身分证字号或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记载。
二、事件之内容。
三、协寻之理由。
四、应护送之处所。
少年经寻获后,少年调查官、检察官、司法警官或司法警察,得迳行护送少年至应
到之处所。
协寻于其原因消灭或显无必要时,应即撤销。撤销协寻之通知,准用第一项之规定


基于上列的拘束,应以哪些方法来找寻此人?(10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8-06-01 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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