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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16岁性侵2岁 「没反抗」不算强暴
中部地区两件性侵稚女的判决最近引起议论,分别是2岁女童被16 岁小叔性侵,及2岁8个月女童遭恶邻居凌辱,检方都依加重强制性交罪起诉,法官却认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没有反抗,改依奸淫幼女罪从轻判刑,法界认为被害人年纪这么小,根本「没有选择权」,法官见解大有可议。
法界人士指出,2岁及2岁8个月两名被害人都还穿着尿布,人生阶段正开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也无力量来反抗,纵然是在半骗半诱下遭性侵,被法官认定为有利被告的「没有反抗」,然违反被害人意愿,十分值得商榷。
案例一:
弟性侵女儿 法官:未使用暴力
91年4月初,一名16岁的少年性侵年仅2岁侄女得逞,被害人父亲下班返家,要为小女儿换尿布,发现内裤沾有血迹,带到医院验伤发现处女膜破裂,向警方报案,查出竟是亲弟弟性侵女儿,检察官侦办后认嫌犯罔顾人伦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条「对于未满14岁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起诉陈嫌,可判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一审法官认为嫌犯性侵年幼侄女时,「并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诉法条,依227条「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判决,该法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将嫌犯判刑4年。
后来嫌犯获得哥哥原谅,撤回告诉,二审时合议庭引用「两小无猜」条款判决公诉不受理,台中高分检不服上诉,由最高法院发回更审中。
案例二:
强插女童下体 不算「强制性交」
另一被性侵的2岁8个月女童是于94年8月间,遭隔邻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体性侵,「阿嬷」要为她换尿布,女童下体疼痛不肯换,哭着说「隔壁叔公把我打针」,「阿嬷」将孙女送医验伤,发现女童处女膜红肿,由于下体撕裂伤,遭细菌感染发炎溃烂,前往医院就诊60多次才痊愈。
被害女童做心理复健时,看见蔡嫌的照片时,极为生气、又害怕,拿着笔或玩具榔头打蔡照片;蔡嫌虽否认性侵女童,但测谎未过,检方依「加重强制性交罪」起诉,请法官从重量刑。
一审法官根据验伤单、女童指证、蔡嫌测谎未过,虽认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却认为被害女童年幼「惯于服从」,没有反抗或拒绝,不符合强制性交罪的强暴、恐吓等犯行,改依「奸淫幼女罪」将蔡嫌从轻判刑5年。
不过法界人士认为,所谓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惯于服从」,都颇有可议,被害人不到3岁,根本不懂性交是怎么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绝?
对唷,在审查构成要件之时,我也只学到审查行为人的知与欲的问题,
而被害人的主观要件,倒是没学过(只在违法性时,才有被害人的防卫意思或
紧急避难之意思加以讨论),不知道有考司法官的高手涉猎过吗?
我个人浅见是,遇到被害人的主观意思不明,或无法探知时,应该要从客观面下去审查,
即是依社会正常的一般人,遇到加害事件时,通常的主观反应去探讨吧.
因为是新闻,不是判决书,只有片断资料可供参考,如果,法官轻判的话,
我个人的看法,可能从罪疑唯轻,利益归于被告的方法下手,即是强制性侵害,对
于被害人的被害客观情境是,违反其意愿,及行为人以强暴胁迫等方法为之,
本案的法官基于客观上,难以真正的断定时,就以罪疑唯轻的方式.
唯管见以为,对于此案,首要仍需审酌,其立法目的及法益保护的重要性,
因为照此判决,无非变相地鼓励其性侵害犯者,对年纪越小者犯行!
[ 此文章被beeking在2008-02-02 02: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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