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eking
|
分享:
▼
x1
|
[問題討論] 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案例一:
弟性侵女兒 法官:未使用暴力
91年4月初,一名16歲的少年性侵年僅2歲姪女得逞,被害人父親下班返家,要為小女兒換尿布,發現內褲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向警方報案,查出竟是親弟弟性侵女兒,檢察官偵辦後認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起訴陳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姪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依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決,該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將嫌犯判刑4年。
後來嫌犯獲得哥哥原諒,撤回告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案例二:
強插女童下體 不算「強制性交」
另一被性侵的2歲8個月女童是於94年8月間,遭隔鄰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阿嬤」要為她換尿布,女童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將孫女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由於下體撕裂傷,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前往醫院就診60多次才痊癒。
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時,看見蔡嫌的照片時,極為生氣、又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打蔡照片;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法官根據驗傷單、女童指證、蔡嫌測謊未過,雖認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卻認為被害女童年幼「慣於服從」,沒有反抗或拒絕,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強暴、恐嚇等犯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嫌從輕判刑5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所謂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慣於服從」,都頗有可議,被害人不到3歲,根本不懂性交是怎麼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絕?
對唷,在審查構成要件之時,我也只學到審查行為人的知與欲的問題,
而被害人的主觀要件,倒是沒學過(只在違法性時,才有被害人的防衛意思或
緊急避難之意思加以討論),不知道有考司法官的高手涉獵過嗎?
我個人淺見是,遇到被害人的主觀意思不明,或無法探知時,應該要從客觀面下去審查,
即是依社會正常的一般人,遇到加害事件時,通常的主觀反應去探討吧.
因為是新聞,不是判決書,只有片斷資料可供參考,如果,法官輕判的話,
我個人的看法,可能從罪疑唯輕,利益歸於被告的方法下手,即是強制性侵害,對
於被害人的被害客觀情境是,違反其意願,及行為人以強暴脅迫等方法為之,
本案的法官基於客觀上,難以真正的斷定時,就以罪疑唯輕的方式.
唯管見以為,對於此案,首要仍需審酌,其立法目的及法益保護的重要性,
因為照此判決,無非變相地鼓勵其性侵害犯者,對年紀越小者犯行!
[ 此文章被beeking在2008-02-02 02:56重新編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