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單子於2008-01-24 08:53發表的 問~~這句敘述對嗎?(行政法):
訴願人得逕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
這句敘述對嗎?(答案是對的)
重點在得,表示兩種情況都有可能。把得去掉便成逕(直接)就只對一半。
訴願法第58條有說明到"應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所以不是應該是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 ???
原則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對於該處分均得提起訴願。
然有些行政處分,依某些法律之規定,不符該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必須先經過某些程序。
例如:
1、大法官釋字第382號所謂之申訴。
2、稅捐稽徵法及各種內地稅法上之復查。
3、關稅法海關緝私條例及貿易法之聲明異議。
4、專利法之再審查,商標法之異議或評定
5、藥事法及兵役法施行細則之複合等。
稱為訴願先行程序,此類當事人須先用盡上述之訴願先行程序之救濟後,使得提起訴願,否則受理訴願機關將予以駁回其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