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单子于2008-01-24 08:53发表的 问~~这句叙述对吗?(行政法):
诉愿人得迳向受理诉愿机关提起诉愿
这句叙述对吗?(答案是对的)
重点在得,表示两种情况都有可能。把得去掉便成迳(直接)就只对一半。
诉愿法第58条有说明到"应经由原行政处分机关向诉愿管辖机关提起诉愿",
所以不是应该是原行政处分机关-->诉愿管辖机关 ???
原则上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对于该处分均得提起诉愿。
然有些行政处分,依某些法律之规定,不符该行政处分之相对人,于提起诉愿前必须先经过某些程序。
例如:
1、大法官释字第382号所谓之申诉。
2、税捐稽征法及各种内地税法上之复查。
3、关税法海关缉私条例及贸易法之声明异议。
4、专利法之再审查,商标法之异议或评定
5、药事法及兵役法施行细则之复合等。
称为诉愿先行程序,此类当事人须先用尽上述之诉愿先行程序之救济后,使得提起诉愿,否则受理诉愿机关将予以驳回其诉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