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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笑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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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大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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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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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上网拍卖 DVD 请小心
今天有个客户来我们公司买东西,闲聊之余,他提到这一年他被一件官司所苦,就是他上网卖了一片200元的正版 DVD ,结果被代理该 DVD 的公司告侵权,检察官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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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大笑三声,可以让你更长寿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12-14 19:38 |
soccer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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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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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上网拍买 DVD 请小心
所以在网拍卖东西还是要很小心呀~支持正版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14 22:20 |
花枝鱼丸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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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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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不能保障好人,而是帮助坏人..

一般人的观念总是把道德价值观强加入法律层面,可惜真相是....「法律不保护好人也不帮助坏人,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

套一句张X治的人市分析师的名言:「好的律师带你脱罪乐逍遥,烂的律师带你住监狱套房。」

记取教训,好好赞研法律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4 11:53 |
善良的恶魔 手机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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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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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该是自己的权利,就要挣取。
如果真的遇到了事情,可以找法扶会哦! 表情

以下节录kck大大的文章-

遇到问题先不要轻易和解 在这边提供一些方法 和管道!!
(以下都以正版DVD为前提..D版盗版不一定可以过关)

如果遇到真的上门了..一定要做反搜证的动作..录音录影都一定要做!!

对方的长相..名字..警局几分局..警察的名字..全部一定要清楚..

一定要请对方拿出..搜索票..还有相当有力的证据..相关文件..

另外打110报案..确定是否是合法的途径..才知道对方是否违法搜索..恐吓!!

然后问清楚对方..知不知道他所要找麻烦的DVD是正版的DVD..

辨识方法也很简单..只要是正版的DVD..内圈都有IFPI编码..

只要是正版的DVD..其实都是合法的..对方根本没有权利告你甚至抓你..

就连抓盗版或是D版..他们本身都不一定有权利去抓..能抓的人要有相当的权利..

重点是要有诉讼的权利..很多厂商根本没有诉讼权..只有重制权..了不起代理权..

所以与其说我们走在法律边缘..倒不如说他们违法..过度扩张自己的权利..

在国内爱好电影..爱好正版竟然搞成如此田地..实在不堪设想..

之前很多有心人士..就已经希望大家团结..不用分彼此你我了..

但是或许事不关己..觉得店家被抓应该..店家被签相当高的合约应该..

其实这些都是会反弹到消费者的..也都是牵一发动全身的..

再次希望大家可以团结起来..互相帮忙..互相力挺..很多事情并不是那么可怕的!!

只要有人陪伴..有人帮忙..很多事情并不是那么绝望..


善良的恶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2-26 00:23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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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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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来,由于国际贸易兴盛,国外旅行之盛行及网际网路之发达,由境外输入物品至国内情况日渐增多。由于着作权法(下称本法)第87条第4款明定「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视为侵害着作权,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规范,故违反本法第87条第4款输入之着作物,即违反本法之规定而属侵害着作权之物。又本法92年增订「散布权」之规范,如将前开违反本法之输入物,再予以散布,则构成本法91条之1侵害散布权之犯罪行为。
二、本法固然规范「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规定,然于本法第87条之1另设有排除之规定,其中第1项第3款规定符合「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属入境人员行李之一部分」,而「输入着作物且每种均为一份」时,此时,该输入之着作物即被认为不违反本法第87条第4款规定,换言之,该输入之原件或重制物系属合法之着作物。
三、近日来,由于网路科技之盛行,网路拍卖成为物品交易、买卖的管道。将前开违反「输入权」之着作物置于网路供不特定人买受时,固属违反着作权法之散布权;惟针对前开输入之合法重制物置于网路拍卖时,是否会违反着作权法规定?此时,因涉及(1)所输入之着作物是否符合本法第87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及(2)如符合本法第87条之1规定,是否得予以散布、出租二个范畴,仅就其类型化之态样及其法律效果分述如下:
(一)「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且每种着作物为一份时:
1. 本法第87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 得输入着作重制物,每次每一着作以一份为限。所谓「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只要进口人初始系基于「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观意思而输入即为已足,不以永远以之做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为必要,盖本法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立法意旨仅在对权利人给予适当之保护,并无凌驾民法物权篇规定,永远限制物的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处分之意。易言之,此等标的物只要在输入之时点系基于「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之主观意思而输入,其在法律上之评价即为「合法重制物」。例如:输入者输入行为当时系供个人学术研究之用、供个人纯欣赏之用等,均属之。
2. 如行为人系以变换进口人名义、化整为零、多次进口等,表面上虽符合本法第87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但实质上已超越该条款容许输入之范围时,依主管机关之见解(93年6月4日智着字第0930004058-0号函释),仍属违反本法87条第4款规定。至于输入当时,究竟是否供个人非散布之利用?亦或属于上述化整为零、多次进口之脱法行为,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个案判断之。
3. 为供输入者个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输入此等合法重制物之所有人,如于事后变更意思,认为无保存价值而予以贩售者,乃物权之行使,且着作权法规定之散布权是要以转让所有权之方式,在市场上提供能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重制物,供大众流通。一般人将自己拥有的一份合法重制物转让给某一特定之人,尚不能认为是提供公众交易或流通,不致发生散布给公众之效果。参照主管机关93年6月11日智着字0930003678-0号函释意旨认为,此等箸作物虽非本法第59条之1所规定「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内取得」,仍得于输入后予以出租或出售,并无侵害他人着作财产权之问题。又该着作原件或合法重制物经出售予第三人者,则该第三人仍为合法重制物所有权之人,而得依本法第59条之1或第60条规定再行出售或出租,亦不会构成本法第91条之1及第92条侵害散布权或出租权之犯罪行为。
(二)「属入境人员行李之一部分」且每种着作物为一份时:
1. 本法第87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属入境人员行李之一部分,得输入着作重制物,每次每一着作以一份为限。有关入境人员行李之情形,依本法主管机关84年9月13日台(84)内着会发字第8417389号解释:「至于属入境人员行李一部分之情形,……,似不须以为供入境人员个人非散布之利用为限,即得予输入」说明在案。
2. 依该84年9月13日台(84)内着会发字第8417389号函释,只要是属于入境人员行李之一部分,且每次每一着作为1份「合法重制物」,输入后行李之所有人基于该标的物所有权之行使,予以贩售或出租,参照上述(一)4之说明,同样也不会构成本法第91条之1或第92条侵害散布权或出租权之犯罪行为。
四、综上所述,如果符合本法第87条之1第1项第3款合法进口之着作物,其贩卖或出租之行为,应并不违反着作权法规定,至于是否符合本法第87条之1第1项第3款规定,则应就行为人输入着作物时之具体个案事实由司法机关判断之。
以上节录于着作权法相关网站~仅供参考 表情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01-23 20:21 |
su3g45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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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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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内部流通的正版物品应该没这种问题吧
不需要时不卖给别人莫非公司要便宜买回去吗
也不能当垃圾丢吧~响应环保耶~
但国际间的法律一般小老百性不懂
法律不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政府要加强宣导协助处理
.....罢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3-14 23:39 |
聿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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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着作财产权人同意而输入着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者」视为侵害着作权,此即「禁止真品平行输入」之规范。 表情
要小心啊!
尊重他人之着作权~~~ 表情


祝大家金榜题名~
别忘了给楼主鼓励的献花及推荐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5 08:42 |
kevins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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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要鼓励大家买水货不要买公司货
日本有相关二手商品贩售法规(我国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部份商品连二手的都没办法卖
百视达 亚艺也在公然贩售(出租不等于可以贩售)
有些片子真的有授权吗值得怀疑!!!!!


http://www.the-page.net/bananaleaf/Kevinss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04-05 2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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