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ewsn0109於2007-11-28 20:00發表的 公務人員怠忽職守的責任?:
公務人員怠忽職守的責任.
行政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請各位前輩給小弟一個指引方向.謝謝
舉個簡單的例子好了 :
一.依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應受懲戒處分:
1.違法。
2.
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根據上述條文,所以他可能被長官移送公懲會,並負行政
上責任。因而受懲戒處分。如:撤職.休職.減俸.記過.申誡。
二.如果因為公務人員失職,造成人民身體.財產或是利益上損失
人民也可能依國賠法提起國賠(國賠法2條.3條)。也可經由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國賠法第12條)。
三.又如公務人員若不小心執行公務,傷害到人民或與人民發生鬥毆,
也可能發生刑事責任。
例如 : 台電員工開公務車執勤
不注意撞傷人或是架電線,未設置警告標語,使得不知情人員
不小心,闖入因而造成人民傷害等。
例子舉的很爛 = . = !!
希望對大大有幫助。